北京市东城区张某某与李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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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RTHZ153674107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张某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间房屋。同年4月,张某某带着工人准备翻建该房屋,在将屋内存留物品搬到室外,准备拆除房屋时,与强行居住在室内的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报警,派出所受理此案,民警将当事人双方带回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当地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联合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室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前准备工作,着手调查。两位调解员先实地查看了争议房屋的有关情况,核实信息如下:该房屋原本是李某某祖辈的祖产,祖父去世后,留下4间房屋的遗产,房屋继承析产时,两间房子的产权归李某某的叔叔李乙所有,另外两间权属归李某某的父亲李甲所有。李甲在世时,将其中一间房子过户给了李某某,另外一间李甲自己居住。几年前,李某某权属的那一间房子通过私房腾退政策拿到了私房腾退现金补贴,李甲去世后,李某某与其兄弟姐妹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但李某某称因为在别处无房,霸占了父亲留下的一间房屋,同时又借用了叔叔李乙权属的一间房屋,并一直居住在此,还在院里盖了一间小厨房使用至今。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格逐渐升高,李乙多次与李某某商量希望收回该房子的使用权,李某某找各种理由不肯腾房。协商未果,其叔叔李乙便通过中介公司将被李某某占用的这间房子卖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对李家的纠纷瓜葛并不知情,在办妥该房子的手续并取得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后,就带着施工工人到该院翻建房屋。看到自己新买的房子中留有物品,张某某便以为是原房主不要的旧物,于是将物品搬到院内,在让施工工人拆除正房及自建的小厨房时与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胳膊擦伤,随即报警。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找到周围邻居进行核实。经查得知,现年50多岁的李某某自出生就居住在此,自己家的物品被搬到院内,全家人现在无家可归。事情发生后李某某就将行李及随身物品搬到当地派出所大厅内,声称要由张某某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伍佰万元,才能彻底解决该问题,否则今后就在派出所长期居住不走。
张某某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某没有住房不能由自己承担责任。张某某表示,愿意赔偿拆除李某某小厨房、物品损失及李某某看病所需的医药费等损失,但李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巨大,不能接受,事情一时陷入了比较棘手的情境中。
看到这种情况,调解员制定了细化的调解方案。随即分别做张某某、李某某的调解工作,向他们讲明双方利害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员首先对张某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讲明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调解员继续对张某某说:“你对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双方不能调解或者和解,按照规定,你将被拘留或者罚款。调解是以自愿为原则的,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都不影响当事人寻求公安处理和起诉处理两种解决矛盾的途径。”张某某听到这样一番劝解,马上表示自己同意调解,愿意出钱取得李某某谅解,只是李某某要得数额巨大,自己不能接受。另外一边,调解员极力给李某某算经济账:“这件事您本身就不占理,房子是您叔叔的,房本也是人家名字,人想卖就卖。如果这事对方真的上法院起诉,要求您腾房,您一分钱都拿不到,还折了面子。再说您这么大岁数了,这么折腾也不好。”调解员抓住老人爱面子的心理,对他进行劝说。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但是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与办理此案的民警协商,再由民警分别找当事人进行谈话后再调解。经过民警谈话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上都有所松动,但两人在赔偿金额上还相差甚远。
三天后,调解员、派出所办案民警共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由派出所办案民警对李某某进行谈话,告之张某某是在合法取得该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改造合情、合理。张某某对家里物品的损坏及在冲突中所产生的医药费,张某某应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不能漫天要价。与此同时,调解员做张某某工作:在李某某没有搬离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给李某某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理应由张某某承担,由于搬离李某某的物品时没有做好证据的保全,导致对方漫天要价。张某某希望调解员能尽量将自己的赔偿额降低。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某自愿向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17万元整。
2、李某某收到张某某全额赔偿后,不再对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
3、李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前将物品全部搬出并对张某某的人身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张某某当时去银行取了17万现金,在办案民警、调解员的见证下,将17万元交给了李某某。至此矛盾双方在警民共同努力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点评】
任何一个纠纷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特别是房产纠纷,每一处房屋价值动辄就几百万。在调处这类纠纷时调解员一定要先做好功课,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和症结所在。就本案而言李家因房产分配产生矛盾多年,家族之间不能有效的解决矛盾。李某某叔叔将房屋一卖了之,将纠纷转嫁给张某某。李某某无法面对生活了50年的房屋卖给了外人,一时难以接受。双方没有利害冲突,有的只是双方的情绪,只要化解双方对立的情绪,纠纷即可解决。在调解员的倾听和劝说下,双方的不满情绪得到了宣泄,也给纠纷的最后解决找到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