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重庆市铜梁区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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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RTHZ15366476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王某在重庆市铜梁区某卫生院治疗肩周炎,治疗过程中引起肩关节脱位,当天转至铜梁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以复位消肿。经过治疗,王某肩关节复位后于2018年6月26日办理出院手续,一直在家休养。王某在铜梁区某卫生院及铜梁区某医院治疗一共花费治疗费用4058.23元。王某因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赔偿与铜梁区某卫生院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18年6月28日,王某向重庆市铜梁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某卫生院承担医疗费4058.23元,另外,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王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卫生院是否对王某肩关节脱位承担治疗不当的责任,卫生院是否应负担王某的治疗费用,是否赔偿王某其他损失。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非常重视,与王某做了详细的交谈,查看了王某在某卫生院和铜梁区某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了解案情情况并做了调查记录。通过调查了解到王某的确在某卫生院治疗肩周炎时产生了肩关节脱位,初步判断某卫生院存在治疗不当的情况。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力求了解清楚治疗过程跟肩关节脱位这一情况是否存在关联的事实。通过王某自诉以及查阅病历,王某在某卫生院接受治疗之前只有肩周炎这种病情,不存在肩关节脱位的状况,正是在接受某卫生院治疗肩周炎的过程中才发生肩关节脱位的,这是卫生院医生治疗失当造成的,卫生院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某卫生院坚持认为王某虽在卫生院进行过肩周炎治疗,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肩关节脱位是在治疗期间院方医生治疗失误造成的,是由王某自身病情发展而来,卫生院不应该赔偿王某医疗费用及损失。
调解员仔细查阅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病历,记录了治疗的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通过了解发现,王某在入院诊断时,并没有肩关节脱位的病症,同时又发现王某肩关节产生脱位的解发生在某卫生院的治疗期间。调解员向铜梁区医疗纠纷医学专家库的专家进行了咨询,得知肩关节脱位,是属于外力拉扯、重力按摩等施以一定力量的手段才会出现,而治疗肩周炎的方法中,按摩等并不是必备的,但也可以实施。调解员再次询问王某和某卫生院对王某治疗肩周炎的方式,得知王某的诊治医生对王某进行肩膀按摩,而疼痛也是在那次治疗之后发生。由此,调解员基本确定某卫生院不当治疗是造成王某肩关节脱位的主要原因。
摸清楚了原因,分析好责任,调解有了良好的基础。调解员劝解某卫生院,指出王某有充足的证据,卫生院想撇清关系是不可能的,作为医院一直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其声誉了非常重要,在过错面前应勇于承担责任,及时化解医疗纠纷,避免医患关系恶化,才能将损失降低,并弥补不良影响。同时调解员向医方讲解《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某卫生院应当赔偿王某相关费用和损失。
经过调解员一番情理上和法理上丝丝入扣的分析,某卫生院表示愿意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并安排王某后续免费治疗直到他完全康复,同时也提出王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太多,只能支付合理的赔偿数额。某卫生院的要求合情合理,调解员也劝解王某,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计算标准来进行合理赔偿,不能因为占理就狮子大开口,这样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调解,也不利于自己在村里的名声,一旦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王某赔偿无法实现,同时病也会被耽误治疗,最终自己也会受到损害,那样就会得不偿失。经劝解,王某同意按照调解员的说法,要求调解员算出合理的数目来赔偿。
调解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次赔偿的金额进行了仔细严谨的计算,医疗费用4058.23元由某卫生院负担,另外,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600元也有某卫生院承担。调解员对每一项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对双方进行了一一解释,王某和卫生院都表示接受这个方案,调解员趁热打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
1.王某的治疗费用4058.23元由某卫生院负担。
2.某卫生院一次性补偿王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9600元。
达成协议后,某卫生院随即履行了协议,及时将9600元赔偿款交付王某,并结清4058.23元的治疗费。
纠纷双方对本次调解表示非常满意,对调解人员表示感谢,以后不会再有争议。
【案例点评】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到某卫生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理应受到合理有效的诊治,但是医护人员治疗方法失当,造成王某肩关节脱位,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终于使卫生院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纠纷得已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