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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张某某家属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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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3657120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6日上午,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323省道往城区方向行驶,途径天台县某村路口时,恰巧遇到该村村民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省道,致使两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某经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大队警务人员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鉴定为陈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村庄路口时虽无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横穿省道时未确认路况行车安全,两者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双方对死者善后及死亡赔偿费用问题等协商不下,死者家属因家人的意外身亡情绪较为激动,经村两委及镇政府引导,双方共同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交警大队了解事故情况,并取得事故调查笔录、事故责任鉴定等相关资料。通过对已有资料的整理,调解员认为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清晰,但家属情绪较为悲痛,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抱有不满,易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据此调委会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工作方案。

调解员一方面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召集双方,意在初步了解双方的态度和诉求。6月27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在县交警大队调解室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时,机动车驾驶人陈某较为配合,而死者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提出巨额赔偿并与陈某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现场双方剑拔弩张,调解员认为此时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不能急于求成,决定暂停调解,待当事人冷静下来后再行调解。

之后三四天里,调解员分别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赔偿方案的意见。在这段时间里,调解员重点针对死者家属的情绪进行安抚,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防止死者家属冲动闹事。

经过调解员连续几天日以继夜的努力和安抚,7月2日双方再次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室里,调解员先是亮出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于该路口未安装信号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村庄路口时应当注意行人并减速慢行,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张某某在未确认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穿越323省道,其本身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时调解员进一步做思想工作,告诉他们既然逝者已矣,冲动对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在关键是解决好死者身后事,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并安抚好家中亲属。经过调解员的法理相劝,死者家属最终认可了责任认定,回到了死亡赔偿问题上,愿意积极配合解决纠纷。调解员和县交警大队的民警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浙江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向他们详细地计算了赔偿数额。在死者家属心存质疑的情况下,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以情说案,从法理到人情,并站在各方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按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告知此类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在争取应得的权利时,也要各自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并告知其哪些要求是法律支持的,哪些要求是法律不支持的。

最终,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和疏导下,双方于7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标准各半分担赔偿责任。

2、陈某方补偿给张某某家属方25万元整(其中包括已经支付的5万元)。

3、双方无条件互相配合办理好保险理赔相关事宜。

【案例点评】

在这起纠纷中,虽然事实清晰、责任明了,但由于一方当事人过高的索赔数额,致使纠纷未能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还产生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给调解员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和阻力。调解员抓住案件的焦点,运用法理调解、政策调解及情理调解,抽丝剥茧、耐心细致地一点一点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结合案情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最终使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案结事了,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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