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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周某与韦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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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365682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3日,当事人周某与韦某分别驾驶两轮摩托车在S364线江门市新会区某路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医院诊断,韦某属特重型颅脑外伤,事故后住院治疗3个多月。

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逆向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曾表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一直没有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警部门多次对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随后,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理纠纷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调解工作一开始面临三个难题:一是周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示有异议;二是韦某伤情严重,已做了三次大手术用去医药费10多万元,至今仍不能言语表达、无法正常活动,还需到医院定期复诊,韦某家属坚持不肯降低赔偿数额要求;三是双方车辆都没有投保,此次事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赔偿金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而周某表示自己刚参加工作,没有什么积蓄,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韦某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

基于上述难点,调委会迅速启动联调机制,邀请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庭、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案情,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第一,向交警了解此次交通事故的经过、责任比例的分配与相关交通法规,以全面掌握案件的情况。第二,安排村委会协助调查周某、韦某的家庭情况,了解双方经济能力,争取促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第三,向人民法庭申请提供类似案例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并提供类似案件资料给双方当事人借鉴。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后,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调解工作一开始就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没有放弃,以最大的耐心坚持不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分两步走:第一,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二,调解员巧妙地避开冲突,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谈话,从法、理、情多角度进行解释与沟通。调解员首先劝导韦某家属:由于韦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的责任,如若双方始终协商未果而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并且诉讼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会增加额外的费用支出并给韦某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得不偿失。韦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对周某也不公平,如果能合理地提出赔偿数额要求,则能够尽快解决纠纷获得赔偿,从而给予韦某提供更好的后续治疗。调解员再劝导周某家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案件资料显示,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虽然周某口头表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是没有提出书面复核审请,责任认定书已生效。在充分解释法律规定之后,调解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对周某进行耐心劝说,事故发生后韦某伤情严重,至今不能正常活动,备受折磨,希望周某能换位思考,体谅韦某及其家属的痛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标准,支付适当的赔偿金。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当事人终于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周某一次性赔偿韦某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5万元,韦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周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付清赔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双方都有过错,但对于己方过错的认识不够充分、明确,而一味地撇清责任或者盲目地提出过高要求,导致赔偿数额争执不下。调委会紧紧抓住本案的焦点,转换调解方式,采取分别单独谈话的方式,及时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表达诉求,然后再耐心引导双方正确认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后续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释法明理之后,调解员充分发挥居中调解的作用,以情动人、情理结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化解纠纷。此外,调委会邀请交警、法院等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也充分证明了“大调解”模式对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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