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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哈密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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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RTHZ153655027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男,35岁,外省市人,在哈密某工地从事安装工作,2015年3月15日乘坐工头安排的货车下工途中遭遇车祸,王某受伤被送至哈密市某医院急诊部救治。病历记载:患者王某,因“车祸致右上肢疼痛伴活动受限12小时余”入院,诊断:“右侧肱骨开放性骨折;肩胛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后“右侧肱骨开放性骨折闭合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患者恢复可,病情平稳,报出院。2个月以后,患者王某发现腕部一直肿胀疼痛,患者以“车祸外伤致右肩部、腕部疼痛伴功能受限2个月”再次入院,诊断:“右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伴腕关节半脱位;右侧肱骨开放性骨折术后;右侧肩胛骨陈旧性骨折;陈旧性腰1-3椎体横突骨折;陈旧性肋骨骨折”。 行“右侧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伴腕关节脱位、腕骨间关节陈旧性脱位切开复位腕关节融合术+下尺桡关节陈旧性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情况好,报出院。

【调解过程】

王某二次出院后一直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工伤赔付等问题,从没有主动找医院要求处理医疗纠纷。一直到2017年5月王某找到该医院医务科,认为医院首次住院治疗时遗漏其右侧桡骨远端没有及时治疗,导致其右手腕部错过最佳手术治疗时间。虽经二次手术矫治,但其右手手腕活动受限,劳动能力降低,无法从事工地上体力劳动。其正值壮年,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全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其打工收入。王某遂多次带家中老人、孩子长时间占据院长办公室讨要说法,到骨科等医疗科室找主治医务人员,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活动。

接到该医院报案后,2017年5月20日,哈密市伊州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派出两名调解员赶赴医院与患者王某见面。调解员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首先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安抚王某和其家人的情绪。然后,调解员在认真了解梳理案情的基础上为患者和其家属介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和流程。但是,因为王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没有主张健康权纠纷的诉权,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如果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较大风险。其次,王某因为前期处理交通事故和工伤纠纷,很多证据材料丢失,导致其主张的一些费用已经没有相关凭据支持;另外,王某因为长期没有劳动收入家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支付诉讼等相关费用。鉴于此,两位调解员建议王某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并向王某详细介绍了医疗人民调解的程序、规范以及特点。取得王某初步的信任,王某表示愿意进行调解。

本案因为王某时隔两年之久才主张赔偿,很多医疗、交通等票据丢失,加之王某文化水平较低,在诉求材料的提供方面也有很多问题。调解员多次与医院协调查找复印了王某的医疗相关费用票据,帮助和指导王某对伤残进行司法鉴定,指导其规范提出诉求。在征得医患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召开医疗过错评鉴会,医疗专家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处理急危器官损伤,挽救生命无过失。医方漏诊桡骨远端骨折,1个月后发现,补救复位,对手功能恢复存在不确定影响因素。医方在初期治疗中先危急重症、后一般救治原则,无过失,符合危急症诊疗流程。漏诊桡骨远端骨折属可预见不能完全避免的诊断缺陷,结合该患者腕关节等骨脱位伴有尺桡骨骨折,手术效果差,与外伤呈直接因果关系。按疾病治疗并发症因果关系,医方按15%的比例承担轻微责任。

医患双方对医疗专家评鉴意见无异议,调解员就医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经反复调解,终于促成医患双方达一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年初春节前,王某与医院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9529.93元。本案得以圆满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患方纠集人员之多、影响面之广,为医调委成立以来历史之最。尤其是患方家属纠集本省同乡共同参与,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医调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为纠纷的快速处理赢得了时间。医调委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和调动了医调委与医疗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对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积极作用。医调委坚持依法调解,从责任认定到伤残等级评定再到赔偿金额测算都依法依规进行,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使纠纷得已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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