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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嘉峪关市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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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RTHZ15349912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车某系嘉峪关市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车某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酒泉某某路政建设有限工地的部分工程。王某和车某是老乡,有焊工的手艺,农闲时想通过打工赚钱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于是找到车某想在其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打工,车某爽快的答应了。2017年3月31日,王某受雇于车某的劳务公司从事焊工工作。7月21日,王某跟平时一样上工干活,主要负责对已经开挖沟渠中的暖气管道进行焊接。因为焊接暖气管道和开挖沟渠是同时进行的,挖掘机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误差,导致正在进行焊接的王某受伤。王某受伤时,某劳务公司第一时间将王某送入酒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酒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2.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3.左膝半月板损伤;4.左膝关节腔积液;5.左膝关节固挫伤;6.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7.左股骨撕脱骨折;8.左髋骨撕脱骨折;9.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治疗结束后,王某与某劳务公司就后续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申请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申请后,立刻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解。考虑到王某受伤还未痊愈,离家较远,往返调解不方便,调委会决定利用休息时间开展工作,争取在一天之内调解结案。

调解员在梳理了案情后,明确了调解思路,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确定了劳动关系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治疗过程。

双方当事人对王某受伤的原因及经过均无异议。王某表示,事发后某劳务公司第一时间拨打120将他送至酒泉市人民医院进行急救,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王某先后住院两次,7月21日至7月28日第一次住院,7月28日至9月30日第二次住院。两次住院共花费医药费30602.23元、护理费8060元、生活费2800元、共计41462.23元,均由某劳务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在王某住院期间多次看望,积极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因为事故的发生闹得不愉快,相处还算融洽。

王某出院后,双方因后续的赔偿费用产生分歧。王某认为自己在某劳务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受伤,虽然经过了治疗,但无法保证以后左腿是否会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他是家庭的顶梁柱,如果因为受伤,影响以后劳动,那无疑是整个家庭的灾难,所以某劳务公司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某劳务公司认为王某在干活过程中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左膝受伤并不严重,不可能影响以后劳动,而且在王某受伤期间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支付了全部费用,王某不应该再主张赔偿。

调解员在调查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一是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二是职工发生工伤,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是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相应赔偿。王某和某劳务公司对劳动关系、工伤均无异议,某劳务公司对王某采取措施进行救治不能成为不承担赔偿的理由。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争议较大,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决定最终赔偿的数额。

双方当事人在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要考虑一下,调解员随即分别对两人做工作,并邀请驻社区律师参与调解。在与王某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王某并不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和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是老乡,平时对其也照顾有加,不想把关系闹得太僵,而且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太长,他耗不起。调解员和律师共同对某劳务公司做工作,社区律师详细的为某劳务公司讲解了工伤赔偿相关规定,调解员通过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对某劳务公司进行了劝服工作。经过调解员不断的、耐心细致的做两方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能继续调解协商。

9月30日下午5点,经过一天的调解,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

1.某劳务公司再支付王某所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5000元,在司法确认当日支付。

2.赔偿款支付当日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纠纷通过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为保证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调委会的帮助下双方向嘉峪关市某人民法院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

10月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这起案件的调解,调解员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依法促人。双方当事人有老乡之情、救助之义,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引起双方当事人过于激烈的纠纷,对基本事实也不存在争议,如何把后续的问题解决好,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双方原本和谐的关系是解决矛盾的重点。调解员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没有将其冷冰冰的推给相关部门去做鉴定,而是联系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促使协议最终达成。

本案中,调委会及时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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