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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丁某家属与杜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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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3492393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13时23分许,杜某驾驶伊春市某单位无牌照解放牌轻型货车,在某街道某号楼楼前倒车时,因瞭望不够,将站在该处的丁某撞倒致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伊春市交警支队伊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丁某符合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丁某家属丁某某、董某、陈某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事故发生后,在交通警察的协调下,杜某及丁某家属同意在民事赔偿方面进行和解,但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2017年5月5日,双方共同向伊春市伊春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赵某某主持调解。调解伊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死者的儿子丁某某要求杜某赔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总计人民币280000元整。杜某表示丁某某所提赔偿金额过高,且自己家庭困难,无力承担赔偿。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死者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规劝,极力安慰他们。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他们讲解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丁某家属可以向杜某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死者是年满八十岁的老人,死亡赔偿金应计算5年。调解员耐心地帮助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逐项测算,得出的赔偿金额为280000元左右。看到调解员依法依理测算出的赔偿数额,杜某表示心服口服,愿意筹钱对丁某家属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5月5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杜某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全部费用280000元并当场履行,丁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员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后,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作准备。因死者方是年迈的老人,耗时、费力又花钱的诉讼途径耗不起,不愿到法院解决。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调解员把工作重心放在了杜某一方,帮助杜某测算依法应当赔偿的项目和金额,积极劝说杜某履行赔偿责任,以求得死者方当事人的谅解。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最终促使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了本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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