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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属与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和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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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RTHZ153484259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为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派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2014年11月20日,李某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突感身体不适晕倒,送医诊断为脑出血,北京某单位为其垫付了15万元用于治疗,2016年初李某出院回家养病。李某自2014年11月发病后一直处于医疗期,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要求,将其医疗期确定为24个月,于2016年11月医疗期满后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18年2月14日,李某在家中去世。家属认为李某是因工作强度大导致发病的,要求北京某单位及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赔付2016年至2018年的医疗费、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等各项补偿共计1122178.57元。

北京某单位及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认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并严格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医疗期满后依法解除了合同,不应该再对李某进行赔偿,双方僵持不下,难以达成一致,就导致了李某家属聚众在北京某单位门口摆放花圈、燃烧纸钱,严重影响了北京某单位的办公秩序和企业形象,某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并组织当事人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委会调解该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28日,调委会第一次将三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处理,争取尽快促成三方达成调解,维护辖区和谐稳定。调解中,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员意识到在这样的状态下进行调解肯定会适得其反,便决定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掌握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与进行调解处理的目的所在。

首先,调解员先对李某家属安慰到:谁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既然已经发生,我们就应该坦然面对并正确处理好事情,中国人讲究“入土为安”,尽快解决才能让李某不留遗憾。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及入情入理的分析下,李某家属激动的情绪有所平复,并向调解员叙述了自己家庭的详细情况。李某家庭条件不好,家庭收入主要靠李某的工资,李某上有老母亲需要赡养,中有妻子需要照顾,下有儿子尚未结婚,李某病故,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倒塌,以后的日子不好过。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是因工作强度大导致发病的,之后一直没有好转,北京某单位及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至此调解员对李某家属的调解目的有了大致的了解。

紧接着,调解员又与北京某单位及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做思想工作。调解员说:从情理上来说,你们应该同情李某家属,毕竟李某已经病故,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天大的事,换位思考,希望你们能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理解和考虑问题,互相理解共同解决困难,不应该反目成仇,互相指责;从法理上讲,李某病故是因为几年前,在工作期间病倒一直在病休,单位积极对其进行救治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理应对自己员工进行心理上的安抚以及经济上的赔偿。听完调解员的话后,两单位也意识到自己不理智的一面,并表示愿意对李某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调解员见状,觉得调解时机已经成熟,赶忙让双方当事人坐到一块进行调解。但终因各方对补偿数额意见不一致而搁浅。  

第一次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并没有放弃,又多次到李某家中及两家单位分别做工作,经过连续十多天的不懈努力,各方终于有了一个初步意向。调解员赶紧趁热打铁于2018年3月12日再次将三方当事人约到一起,并向各方普及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合同解除以及其他内容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听完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各方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后,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欠妥之处。  

【调解结果】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当事各方在平和的情绪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北京某单位及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补偿李某家属一次性补偿金302000元(叁拾万贰仟元整),并于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2、李某家属自此协议签订后,承诺不再采取任何扰乱对方单位的行为及滥诉缠访闹访等行为;

3、自签订此协议后,各方积极配合完成本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签订协议一周后,通过走访当事人,补偿金已经履行到位,调解协议也依法进行了司法确认,死者李某也已在家人的安排下入土为安。至此,这个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是李某的合同已经合法解除,能否再行主张相关权利,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能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对李某的病故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法,耐心劝解、有理有据,并进行换位思考使得纠纷得以妥善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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