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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偏关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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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RTHZ15348365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29日,张某突感腹痛,前往偏关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梗阻,同日,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因伤口感染,该院在为张某处理伤口过程中为张某输血200ML。至此以后,张某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乏力,并伴有恶心,吃不下饭等症状,劳动力也明显下降。2015年9月,张某被查出转氨酶偏高,并告知可能感染丙肝病毒。2016年1月,经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肝),并经医学技术鉴定因医院操作不当,违反输血规程,致使张某传染丙肝病毒。张某发现自己被传染丙肝病毒事实后,多次找该医院,要求对自己在该院输血传染丙肝病毒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直未果。2018年7月12日,张某找到偏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协商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

2018年7月15日上午,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当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建议患方维权要采取合情合理且合法的维权方式,不能恶性医闹,以身试法。

患方张某认为,由于偏关县某医院医治措施不当,疏忽大意,违反临床输血操作规程,将未经检验的不合格血液输给自己,致使本人在该院治疗输血时感染丙肝病毒。张某之前既没有传染病史,也无手术史,在该院输血是他被传染丙肝病毒的唯一途径,且张某因该院的过错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和物质损失,该院应当对此过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于2016年1月开始多次去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住院、复诊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2178.93元。院方意见为:同意赔偿,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还需通过相关医学最终鉴定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由调委会特邀的医学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研评。

2018年7月16日下午,调委会邀请医学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专家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于1998年7月29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2、1998年8月2日,偏关县某医院在给张某实施输血手术时,出现违规操作,致使张某感染丙肝病毒,院方负有全部责任。

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接受专家的技术分析结果但对于赔偿金额太大要求患方予以核减。而患方则表示院方带给他们的损失远远超过这点费用,没有协商的可能,坚持院方在期限内全部付清。

2018年7月21日上午,调解员又一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员提出院方要站在患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的为对方考虑毕竟由于自身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些事真的不是用金钱能解决的,并指出若患方起诉,不管什么结果,对院方一定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反响特别不好。同时,调解员向患方阐明,双方要走法律途径,耗时耗力,本来多年的奔波求医就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建议双方各自退让一步,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在调解员再三劝解下,医患双方认同了调解员的建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偏关县某医院一次性付给张某人民币12万元作为对其丙肝治疗期间的各种的赔偿;本事宜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缠。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要求如数赔偿,而院方坚持患方要求过分,要进一步调查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调解员及时劝导医患双方,避免双方因解决方案不统一再次发生争执,激化双方矛盾。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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