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张某与张某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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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RTHZ153483697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7日11时5分,张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长治县某小区十字路口与张某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及三轮车乘车人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长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且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王某被立刻送往医院。张某某住院接受了治疗。王某伤势较轻,进行了检查无住院。张某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某到长治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县交调委接到申请后,受理了此纠纷,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调解工作原则,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在调查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与王某已经私下达成协议,张某赔偿王某检查费共计1300元。张某某认为三轮车已撞坏不能拉人无收入,此费用必须赔偿并且要求电动三轮车换成新车(要求原装配件)。张某某要求肇事者张某赔偿损失费用共计5000元。而张某只愿意赔偿受害方3000元。肇事方张某说电动三轮车能修,肯定管修好,但是要求配成原装的一模一样的车很难做到。这种品牌的车县区内也没有,买原装配件也不现实。张某认为张某某是无理取闹,根本不可能修理成一模一样的三轮车。张某越说越激动,说不行对方可以起诉让法院主持公道,法院让赔偿多少钱,一分不差赔偿给对方。张某某则说电动车是完好无损的,是对方要撞过来。车撞坏再修理根本无法恢复成原装的模样,肯定车的零部件都无法和原装比,自己也不愿意发生此类事情。调解员首先劝说双方冷静下来,要互相谅解,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劝说,遇到事情先从自身找问题,不要一味的推卸责任。由于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增加了调解难度。双方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几天后,调解员给双方打电话商量再次进行调解。
2018年5月24日,在调解员的劝说下, 事故双方再次走进调解室。调解员对双方及其家属进行了法制教育,双方都比较冷静。调解员就上次的问题继续进行分析之后,与他们继续沟通交心,告知受害方:1.肇事方撞了你的三轮车,按法律规定能修则修,不能修的才换;2.受害者伤情以医院诊断证明为主;3.调解员会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调解员劝说他们回到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的立场上来解决问题,还不至于走诉讼程序造成双方的“诉累”。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经过数次艰苦细致的工作,肇事者慢慢松口表示愿意在 3000元基础上再支付给张某某500元现金。张某某也松口同意肇事者尽量把电动三轮车修好,配件尽量选好的。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不懈努力中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到县交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1.张某赔偿张某某住院医疗费(凭票据)、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等共计3500 元;2.张某赔偿张某某电动三轮车修理费(凭票据);3.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以后不能再对此事情互相纠缠。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损失不大,但是由于受害方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通过调解员对法律的讲解和反复的劝说,使得当事人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冷静、客观的协商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两家人没有因此发生诉讼,没有再伤害感情。这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