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郑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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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53475848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于某,男,91岁,于2017年11月28日,以“全身游走性疼痛3年”为主诉入住郑州市甲医院。门诊检查后以“重度骨质疏松症”为初步诊断收入该院骨科。肾功能示:肌酐93.7umol/L,血蛋白36.0g/L,肾功能指标正常范围内,给予正常治疗。29日复查,肌酐指数为460.6 umol/L。12月12日患者要求出院。12月17日,患者因不适入住其它医院,常规检查中,发现肌酐高达866.1 umol/L,需长期透析治疗。患方认为郑州市甲医院没有尽到详细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住院期间没有进行彻底治疗,进而发展到需长期透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故引发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底,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受理此纠纷。调解员与患方家属沟通,耐心听取了纠纷发生的经过。了解到代理人是患者的儿子,平时工作很忙,其父住院期间雇请了护工照顾,闲暇时也会来探望。据其讲述,患者于某的检查结果及治疗方案,院方从未与其沟通过,他一直认为其父身体没有大碍,当其父要求出院时,就同意了。院方没有阻止其父于某出院,也没有告知其中止治疗的危险性。出院没几天,患者于某在家中感到强烈不适,马上送到附近医院,在常规检查中,发现肌酐高达866.1 umol/L,医院告知要依靠长期透析进行治疗。于某儿子到第一次就诊的医院,即郑州市甲医院查阅了其父住院期间的病历,发现院方存在以下错误:1.病人肌酐检查结果一直在增高,没有告知家属;2.治疗中使用的药物说明书中明显提到“血清中肌酐值升高与给药有关”的不良反应,院方并未告知病人或家属,让其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3.有一项检查结果显示病人存在骨质疏松,院方使用药物“密固达”治疗,而此药物是病人存在重度骨质疏松时才给予使用,患者只是轻度的,存在用药错误。因院方这些过错,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致使现在需长期依靠透析治疗,既增加了治疗费用,又给病人身体造成了损害,故提出要求院方赔偿443250元。
调解员约见了院方代理人,针对患方的质疑,代理人解释,发现肌酐增高时,主治大夫向护工及患者本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进行动态观察,但是,患者不同意。如果同意的话,医院会调整治疗方案。因为是护工一直在照顾,有些事情都是和护工沟通或让其代为转达的。院方曾告知护工联系患者家属来院沟通病情,但未见家属。听完院方代理人的解释,调解员指出院方解释的不合情理之处:第一,和病人的护工沟通病情,讨论治疗方案是错误的,护工不是家属,不会也不能给病人做主;第二,病人入院时,留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当需要时,完全可以打电话联系沟通;第三,病人已经九十多岁了,思维缓慢、神志不清,关键问题不应当简单征询或听从患者的意见。综上所述,院方在此次诊疗过程中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疾病知情权与参与选择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院方应承担一定责任。院方代理人听后承认他们做的不到位,在告知、沟通方面存在失误,愿意给予2万元的补偿。但家属要求的40多万过高,院方不能接受,希望调解员从中调解,降低家属的期望值。如果不同意,建议患者家属走司法鉴定或诉讼程序。
调解员再次约见患方家属,将院方的态度明确告知。家属表示不会去鉴定或起诉,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调解员告诉患方在没有明确划分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情况下,高额赔偿要求是不可取的。出现纠纷不能让医院全部负责,也要考虑病人自身的基础疾病,毕竟病人已经九十多岁,并耐心讲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病人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手术并发症等隐藏风险,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在入情入理的劝说下,患方最终表示,是院方不负责任的做法让其很生气,提出赔偿要求也是要给院方一个教训,避免其他患者受到类似伤害,既然医院现在承认了错误,那会同意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的。
【调解结果】
通过多次沟通,差距逐步缩小,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27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向患者及家属诚挚道歉;
2、医院给予患方经济补偿款人民币3.5万元整;
3、此次纠纷处理后,双方之间不能再因此事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案例点评】
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由于关系到患者的疾病知情权与参与选者权,显得特别重要。在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认为院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身的知情权。在本案中,院方虽然将病情及治疗情况告知了患者和护工,但由于患者年事已高和护工的性质,院方显然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从而引发医疗纠纷。调解此类纠纷,调解员要充分进行事实调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基本医务知识,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界定责任,尊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能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