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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熊某与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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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RTHZ153441348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0日,熊某(女,2005年出生)因走路时不慎摔伤右髋部到甲医院治疗。入院后,甲医院所摄的X片显示:“右股骨颈骨折”。2016年9月14日,在全身麻醉下,院方对熊某行右股骨颈骨折多根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院方采取抗感染、活血化瘀、降血压等治疗措施。复查X片显示,对位对线良好。2016年9月19日,患者愈合良好,遂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3月,每月复查X片一次;(2)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3)5天后拆线。

几个月后,熊某某右髋关节屈伸活动好,足趾感觉血运良好,但外展、内旋活动受限。2017年3月22日,患者到上海乙医院治疗。入院后,乙医院所摄X片显示,“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髋内翻”。2017年3月25日,院方对患者行“右股骨粗隆下外翻截骨内固定术+右股骨大粗隆骨骺阻滞术”。术后,院方予以预防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措施。2017年4月2日,患者的手术部位包扎外固定中,肢端活动自如;院方认为恢复良好,准予出院。出院医嘱:(1)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注意营养和休息,防止外伤。

2017年2月3日,患者的父亲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投诉。患方诉称,2016年9月,熊某摔伤右髋部到甲医院治疗,但几个月过去,右腿仍无法自如活动,要求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经过调查,调解员认为,(1)患者右腿无法自如活动的原因不明;(2)未经鉴定,责任不明;(3)患者熊某尚需进一步治疗,损失无法确定;(4)患者熊某正处生长高峰期,不宜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经调解员劝解,双方达成先行给还在治疗的一致意见。患方抓住时机先到上级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再协商赔偿事。

2017年5月,患者的父亲再次来到调委会要求调解。诉称,患者已在乙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现恢复良好;经该院确认,患者后期所受损害是因甲医院手术治疗不当所致;要求甲医院赔偿损失。调解员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特别强调,院方责任应当由鉴定机构确定。

2017年6月16日,患方通过县卫计委向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理后,因患者的伤情正在恢复中,经双方同意,医学会暂时中止鉴定,待治疗结后再重新启动鉴定程序。2018年3月31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书中,专家意见为,(1)医方违反诊疗常规。表现在患者出院时院方没有采取有效的外固定,最终可能导致内固定失败,骨折不愈合;(2)患方家属没有严格遵照医方出院医嘱,未待骨折痊愈后就送患者入学读书;(3)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最终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的最终结论是,本例医疗纠纷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18年5月1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熊某损伤致右股骨颈骨折为十级伤残;(2)熊某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3)熊某护理期为伤后210天,营养期为伤后120天。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其中,院方代表对于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拒绝赔偿。调解员当场拿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鉴定意见一一展示,并指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的不足,(1)该做的检查没做,导致漏诊、误诊;(2)与患者沟通不畅,造成双方的误解;(3)院方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制度落实不到位;(4)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粗心大意。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等中关于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建议院方承担起应担的责任。在调解员的劝解下,院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对于患者一方,调解员指出索赔要结合实际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依法依规,而后向患方解读了《解释》中的规定。听完调解员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双方表示信服,同意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27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院方一次性向患方支付人民币31250元;

2.患方不再追究院方责任。

达成协议后,院方在一个星期内支付了赔偿款,患方对调解结果也基本满意。

【案例点评】

调解员面对该医疗纠纷,之所以能妥善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公平公正,不存私心;二是依法依规,有章可循;三是入情入理,口服心服;四是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五是言谈得体,息事宁人。

从本案来说,正是调解员正确引导双方进行医学鉴定、司法鉴定等方式,通依靠科学、依靠法律的途径来厘清责任,明细义务,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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