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丹东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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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3438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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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53岁,以“Ⅱ型糖尿病”于2013年12月入住丹东市某医院治疗。入院第4天, 患者因头痛加重、眼部胀痛,医方为其静点甘露醇后,患者出现心悸胸闷、四肢抽搐等身体不适症状,经丹东市另一家医院急诊抢救症状缓解。出院后患者又先后在其他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糖尿病Ⅱ型、冠心病、心境恐惧症等。据此,王某以医方诊疗行为不当为由,要求首次入住的医院赔偿1万元。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无过错,不同意赔偿。王某多次与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讨说法,由于行为过激,公安机关先后6次出警劝阻,均未达成共识。由于久拖无果,王某情绪极其不稳定,曾先后四次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精神疾病(重度心境障碍),矛盾逐渐升级,王某又先后到市委市政府、市卫计委、省市信访局、省民心网、省市电台和电视台等部门上访。为彻底解决此次医疗纠纷,市卫计委将此案转交丹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2016年1月26日,调委会受理此纠纷。首先,建议患者王某和医方共同申请省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坚持认为:1.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失;2.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王某则认为医方对住院病志“造假”影响鉴定意见,明确提出医方赔偿15万元的诉求,委托其丈夫作为调解代理人,案件随即进入调委会的调解程序。
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医学鉴定意见、医学专家的咨询意见及调解员调查情况,调委会经过合议,认为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的诊疗行为有以下过错:一是患者入院时血糖较高,医方单纯应用普通短效胰岛素缺少中长效胰岛素治疗,血糖控制不佳;二是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头痛加重眼部胀痛等症状,医方在未做任何检查情况下,静脉输液甘露醇,适应症不明确;三是从病志书写的顺序看,时间颠倒,查房记录不排除有人为改动的嫌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调委会将合议结果告知医患双方后,患者王某表示接受,但医方不认可,调解陷入僵局。
在此期间,患者及其丈夫连续20多天,天天到调委会“上班”,只要一提到医方的某某,就浑身颤抖哭闹不止,多次流露出:“我没钱打官司,鉴定意见是假的,我就要调解解决赔偿问题,如果这条道走不通,我就先杀几个医生,然后我也不活了”,甚至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一把伸展开20多厘米长的折叠刀,显示其决心,调解员见状马上劝阻道:“你千万不要冲动,你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相信我们会公平公正的依法解决你的诉求”。王某听后,情绪逐渐平复下来,调解员见取得王某的信任,采取聊家常的方式耐心听取其倾诉,耐心的听、认真的记、不停的安慰,逐渐拉近了与患者的距离,稳定了患者的情绪,患者也愿意听从调解员劝说,继续开展调解工作。王某的这一举动,也引起了调委会的高度重视,立即向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以《关于医疗纠纷当事人王某有暴力倾向的情况反映》为题,将这一情况书面反映给市卫计委的主要领导,建议召开由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解决这一纠纷。市卫计委很快采纳了这一建议,2016年5月末,召开了由市卫计委、市司法局、市医调办、调委会和医方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会议支持调委会对医方过错的认定,对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医方领导表示愿意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委会妥善解决这起纠纷。看到医方的态度和认识转变后,调委会认为解决此纠纷时机基本成熟。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11日,调解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议,经过半天的调解,医患双方不再对立。医方考虑到患方的实际困难,同意进行赔偿,最终达成了医方一次性赔偿6.57万元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至此,这起历时两年半的有暴力倾向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调委会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事后,经回访,医院已履行协议内容进行赔偿,医患双方均对调处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成功调解案例,有以下五点启示:
一是耐心听取倾诉,稳定患者情绪。本案患者患有心境恐惧症,情绪极不稳定,思维较混乱。稳定其情绪、取得其信任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调解员不厌其烦的听取她的每次倾诉,最长的一次讲了三个多小时,调解员只是耐心的听、认真的记、不停的安慰,逐渐拉近了与患者的距离,稳定了患者的情绪。
二是及时发现施暴苗头,迅速做出反应。调委会充分认识到,本案不仅是一起医疗纠纷,也是一起久拖未结的上访案件,有效化解这起纠纷,是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排雷”任务。基于这种认识,在患者流露出伤医、自杀苗头时,能敏感地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降低患者高额赔偿的期望值。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说服、疏导、打开心结的思想工作,有时仅靠调解员是不够的。在本案中,市司法局、市卫计委领导和医学专家的及时参与,为本案的成功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不构成医疗事故,有过错也需赔偿。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是医方在初始阶段不同意赔偿的重要理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予赔偿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一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已不适用。因此,调委会耐心细致的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逐一解读,使医方领导逐步理解了不够成医疗事故,有过错也要赔偿的法律规定。
五是及时调处,快速结案。这起纠纷的调解工作还启示我们,处理医疗纠纷的时机一定要早,最好是刚刚发生就立即依法解决。这起纠纷开始时患方的诉求仅为1万元,由于医方久拖不决,给以后的调解带来许多不利因素,随着时间的拖长,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患者的诉求逐渐增多,甚至差点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