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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李某与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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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RTHZ153414846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13时许,甘肃省秦安县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高某某发生刮撞,致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在县交警大队处理相关事宜时,高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就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及赔偿金额与李某发生争议。经多次商议无果后,双方到秦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赔偿问题,迅速厘清脉络,确定调解思路。面对双方申请人的疑虑,调解员及时向他们解释调委会性质、职责、特点和优势,并在不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向他们展示部分已调解成功的案例,告诉他们人民调解协议在经司法确认之后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调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的疑虑。之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法规,告知郑某某此次事故赔偿项目的大概范围。

为早日成功调解本起纠纷,调解员及时向交警部门了解情况,根据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厘清事故责任。指出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文明驾驶,遇到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表明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等规定。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措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当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通过以上对事故过程和责任划分的了解,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向他们讲明现行法律、政策,告知他们民事赔偿部分都是有法可依的,通过计算可以得到准确的赔偿金额。交调委也一定会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从而让肇事方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针对人员伤亡的特殊情况,交调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坚持以标准赔偿为基础,李某有能力给予死者家属最高赔偿的原则进行调解,李某也表示因自己不慎,导致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心里也有愧疚,内心也有了心理阴影,自己愿尽最大努力去弥补对方所承受的悲痛。肇事方李某的表态,增强了调解员成功调解的信心。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与当事人逐一核算,经过反复、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本案共经过大小调解5次,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1.由申请人李某赔偿郑某某(系高某某之妻)、高某甲(系高某某之长女)、高甲(系高某某之次女)、高乙(系高某某之长子)、安某某(系高某某之母)因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共计46万元;

2.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调委会回访调查,当事人对调委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案例点评】

首先,本案案情并不复杂,重点就在于使双方当事人认可事故责任的划分。调解员要有效化解矛盾,尽量控制双方不要激化矛盾,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

其次,调解员要在感情上始终要贴近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一是要亲和,要和当事人多谈心、多交心、多沟通,取得当事人的最大信任;二是要理智,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三是要消除调解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和防备心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前思后想”、换位思考。

第三,调解更是调和,在调解当中要找准时机促成双方理性的对话、谈判。让双方当事人先听取对方的陈诉和苦恼,待怨气缓和后,再适当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同时也体谅对方的难处,有效增加当事双方心理上的沟通,让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转变态度。

最后,要发挥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力量协助做好调解工作。组织协调司法局、交警队、人民法庭之间充分协调配合,积极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各部门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集思广益,确保案件成功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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