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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杨某某与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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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3386656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5日,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禹城市某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头面部受伤,脚踝骨折,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于某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于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起全部过错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当日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1、于某某承担杨某某医疗费(发票为准)的80%;2、于某某承担杨某某车损费;3、双方签字后生效,今后互不争执。杨某某受伤后在禹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14848.45元,按照协议于某某应赔偿杨某某11878元,1月30日于某某偿还2000元,尚欠9878元至今未还,杨某某就医疗费赔偿事宜,向禹城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禹城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深入当事人所在村庄,调查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查:杨某某年近80岁,家中并不富裕,医疗费支出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于某某家庭也非常困难,其二儿子前几年因工伤事故一直瘫痪在床,每月厂家支付医疗费用,于某某夫妻两人仅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但其大儿子在外地做生意,每月收入不菲,每月给父母邮寄生活费。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是没有问题的,于某某不愿支付剩余的赔偿费,存在赖账心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双方的的实际情况出发,既充分考虑杨某某的心理预期,又充分考虑于某某的支付能力,力求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点。对于杨某某,主要从乡里乡亲、睦邻友好角度出发,劝说其降低赔偿数额。对于于某某,主要是明法析理,重点向其传达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消除其想赖账的心理。

依据双方都接受和认可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以及交警大队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内容,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杨某某主动表示可以酌情减少于某某的赔偿数额,于某某也表示同意履行赔偿义务,但提出因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要求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

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双方从实际出发,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劝导双方再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于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分三次支付:2017年7月30日首期支付3000元,2017年9月30日支付第二期3000元,2017年11月30日支付第三期3000元。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肇事方认为自己经济确实困难,不想赔偿受害方。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抓住双方的心理,从实际情况出发,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力地维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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