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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重庆市北碚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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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3380653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5日下午,杨某某4岁女儿出现颈部疼痛加重不能触摸、发热、腹痛等症状到北碚区某医院儿科就诊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见“双侧颈部浅表淋巴结肿大,右侧明显”,主要诊断为“急性淋巴结肺炎”等,予以清热解毒、抗感染等治疗,期间患儿反复发热,于2007年12月27日全身出现红色细小斑疹,经治疗斑疹消退后在发热时再次出现,患儿依然反复发热、CPR持续升高,该医院先后考虑了肝炎、肺结核等疾病,行相关辅助检查后予以排除。继续行清热解毒、抗感热等治疗,患儿病情无明显好转。家属杨某某将患儿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查体“全身无皮疹、肛周皮肤发红、脱屑、口唇稍干燥、轻度杨梅舌、双手指末端稍硬肿”,行心脏彩超提示“双侧冠状动脉扩张”,被诊断为“川崎病”,予以丙种球蛋白冲击治疗后,患儿病情稳定于2018年1月6日好转出院。由于患儿心脏双侧冠状动脉扩张,需长期口服阿司匹林等药物,同时定期接受随访复查以阻止或减缓病情的发展。患儿家属杨某某认为北碚区某医院没有准确诊治病情进行对症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女儿心脏双侧冠状动脉扩张需要长期药物和复查治疗,遂与某医院发生纠纷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1月10日,医患双方遂前往北碚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由于双方争执较大无法确定后续医疗费用金额,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同意先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对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2018年1月10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了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并委托区医调委对本案中的医疗过错和后续医疗费申请司法鉴定。2018年4月25日,杨某某和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携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来到区医调委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要求某医院一次性对杨某某进行赔偿。司法鉴定意见显示:

1.某医院的过错或不足对于患儿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延误,患儿心脏双侧冠状动脉扩张主要是由川崎病造成的,但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

2.患儿需要长期口服药物、随访复查以阻止或者减缓病情的发展,若病情无重大变化,参考重庆市三甲医院目前中等收费价,每年需要费用约3000元人民币。

本案中某医院过错比例已经明确,杨某某要求赔偿有理可据。杨某某在调解申请中要求某医院承担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1日患儿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费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6日,杨某某女儿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费和申请鉴定的费用(前述费用金额有费用明细单据佐证),同时一次性支付患儿后续医疗费6万元。对于终身服药、随访检查这个“终身”以什么时间计算续医费用,杨某某和院方存在争议。杨某某认为每年续医费3000元,院方按比例需负担750元,按80年进行计算,院方一次性需支付6万元。而院方表示80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依据。区医调委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各自寻求相关资料确定“终身”的计算年限,区医调委也将寻求相关资料。

双方当事人事后翻阅了大量资料,调解员分别进行对接沟通,最后参考国家公布的最新平均寿命76.5岁计算“终身”时间。2018年5月7日,杨某某与某医院法定代理人来到区医调委进行面对面调解,以国家平均寿命76.5岁为基数减去患儿发病时的年龄,确定患儿终身服药治疗、检查的时间为72.5年。3000元*25%*72.5=54375元,某医院需一次性向杨某某支付患儿后续医疗费54375元。某医院对该赔偿金额进行认同,双方遂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7日,在区医调委的主持下,杨某某和某医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1日,杨某某女儿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费用3582.38元,由某医院承担。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6日,杨某某女儿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费由某医院承担3596元。

3.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费用9250元由某医院承担。

4.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杨某某女儿续医费54375元。若以后续医费发生变化或增加由杨某某自行负担,病情发生任何变化概由杨某某自行承担。

某医院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于2018年5月9日向杨某某夫妇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合计58971元,双方医患纠纷即告终结。

【案例点评】

川崎病又称小儿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症,是一种临床上比较少见的非特异性免疫性疾病,多与感染相关,但发病原因至今未明。川崎病的最大危害是损害冠状动脉,是小儿冠状动脉病变的主要原因。期初一般存在颈部淋巴结肿大、反复发热等表现,发热数日后,逐渐出现躯干及四肢的皮疹、脱屑、水肿、结膜充血等。临床上,若患儿反复发热难以控制,其他疾病难以解释治疗效果不佳时,结合其他表现应考虑是否存在川崎病可能,需进行心脏彩超可予以诊断或者排除。一般来说,川崎病在高热五天被确诊后及时进行丙种球蛋白治疗效果最佳。北碚某医院作为三甲医院,患儿在住院7天出现川崎病症状的可疑表现后,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查体和检查,对于患儿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延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能够达成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院方的过错责任,并根据过错比例要求赔偿续医费;对于“终身”界定,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采取网络资料查阅最终以国家公布的平均寿命进行计算,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些都是理智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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