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与清镇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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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RTHZ153378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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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08月25日,杜某某因“下腹疼痛1+周”就诊于清镇市某医院。当时医院诊断为:“一、腹痛原因:急性阑尾炎;二、急性腹膜炎;三、血小板增多症”。后手术并将切除物送病检,诊断报告书显示:“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但患者在2016年08月26日所做DR胸部正侧位片报告单显示:左肺结核并结核性胸膜炎可疑,2016年09月03日患者出院。
自2016年10月起,杜某某因肺结核、术后肠瘘等病反复在贵阳市某救治中心、贵州省某医院就诊。患方认为:医方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违反了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患者术前TB漏诊、腹腔结核并窦道形成系医方诊疗行为不当所致,应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认为:诊疗行为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对此次诊疗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后申请贵阳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7月12日,杜某某到清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与清镇市某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案后,立即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到清镇市某医院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律师就案情进行探讨并进行赔偿数额计算等,综合各方面条件拟定调解方案。
2018年7月19日,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医方代表1人,患方代表3人)。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不存在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患方要求医方赔偿68000.00元(不包含医方前期已经支付的18724.52元),医方根据相关规定同意赔偿50000.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此次调解由清镇市医调委2名调解员组织进行。首先由调解主持人宣读调解纪律后进入调解程序。双方陈述各自观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为避免矛盾扩大,清镇市医调委按照调解方案进行: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场为患方核算医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二是“背对背”调解,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摸清双方底线,反复协调,为双方找到平衡点;三是为双方当事人释明调解结案与诉讼结案之间的优势,调解较诉讼更加便捷、高效,且成本低。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由医方清镇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杜某某与本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法定项目费用75524.52元(包含前期支付的18724.52元),剩余56800.00元在2018年7月23日前付清。
2.患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亦不再就此事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解决的请求。
【案例点评】
该案中,调解员主要运用了以下调解方法:一是前期调查深入细致。调解员在接到案件申请后,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理清案件脉络,就调解中关键的赔偿问题与律师反复磋商确定法定数额,使双方当事人心理上更好的接受赔偿金额;二是制定调解方案,根据调解中出现的问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更利于突破双方防线;三是情理法结合,调解后期,为当事人释明调解的优势,使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配合调解,最终促使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