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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王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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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337003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5日19时05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强行超车到公路中心线东侧行驶,与自南向北驾驶电动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某、李某某受伤、二车损坏。事故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李某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上有父母,下有两个未结婚的儿女,家庭生活压力较大,因此要求王某某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60万元。但因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于是,事故发生当日,双方向阳信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向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4、山东省华正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5、阳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6、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调解员还调取了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责任书,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调解员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做李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和相关法律,调解员对李某某家属进行了劝说:“你们的心情我很理解,李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对一个家庭来说确实无法接受,但是你们要的这个价格确实是太高了,偏离了交通法的赔偿范畴,不光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赔偿,就是交警和法律部门也不予支持。”

李某某的家属却认准了一个理:王某某有钱开小车,当然要支付有关赔偿费,60万元赔一条人命一点也不多。调解员解释道:“咱们的赔偿都是有标准的,不是想赔多少就赔多少的,城镇居民一个标准,农村居民一个标准,按照您这个情况,一李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没有劳动保险,不享受城镇职工待遇,二李某某不在城市工作、生活和居住,不以城市收入为生活来源,所以他不具备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损失的条件。按照农村居民赔偿,这个金额是绝对达不到的。”当事人听了调解员解释后无法接受,自己也未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摆脱出来,情绪更加激动了,双方开始了无休止的争执……

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激动,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对本事故的想法来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调解员又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以及各种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资料,为下一次调解做准备。

此后,调解员又主动上门,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试图解决纠纷,向当事人摆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标准,调解员耐心的对李某某的家属解释道:“5月份李某某发生事故并导致死亡,按现行法律规定,赔偿标准适用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930元,丧葬费按2015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197元计,6个月的工资。按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2930元X20年=258600元;丧葬费58197元除12个月X6个月=29098.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人3天X60元=540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共计299238.5元,”李某听到这个数额和自己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非常失望,双方始终没有谈妥,但此时李某某家属的态度已经有所松动。

2月7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开展了有情、有理地耐心调解:“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案子调解时间就会越拖越久。倒不如只要合理的赔偿,有利于自己,也有利矛盾的解决。俗话说,冤家易解不易结,退一步海阔天空……”

这时王某某当即表示:“事故已经发生,而且导致了李某某的死亡,我深感不安,考虑到王家的实际困难,我愿意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以求得死者当事人的谅解。”

死者家属考虑到,耗时、费力又花钱的诉讼途径自己耗不起,又不愿到法院解决。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尽快使李某某得到安息。于是请求调解员按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赔偿费用,王某某也表示同意。

调解人员引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等费用的给付标准,并且一项一项地计算,一笔一笔地核对。最终通过计算汇总,王某某应向李某某的家属支付各种费用共计320000元整。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某赔偿李某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事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等共计320000元。

2.赔付后作为民事赔偿一次性了结,李某某家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宽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王某某当场支付了李某某家人320000元,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逐年增加,道路交通纠纷的处理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司法感受最深的一类案件。交通事故调委会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提高了化解案件的专业性,达到了快的“案结事了”的目的。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规则统一标准尺度,赔偿金额当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中,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调解人员在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有理有据的开展下一步调解工作;

第二、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很难从失去亲人的情绪中摆脱出来,此时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防止事态恶化。例如可以用“换位思考”、“背对背”等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对于不配合的当事人,调解员也要耐心细致的与之沟通交流,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的真诚,随着接触次数的增多,当事人的态度一般都会发生变化,问题也会解决。

第三、折中处理,找准平衡点。交通事故纠纷的矛盾点就在赔偿数额上,调解员必须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找准平衡点,达到双方的预期,矛盾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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