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王某与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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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RTHZ153310744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2日零时45分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沿博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酒店门前路段处时,因超速行驶将从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茹某某碰撞倒地,造成人车损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多次扯皮争执,无奈之下,二人于2017年6月29日来到了博乐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调解员首先耐心细致地了解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然后又不厌其烦地给双方当事人一一讲解了此类纠纷解决的办法。调解员告知当事双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受害人茹某某遭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补助金,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调解员为了让王某心服口服,第一时间找到交警大队,调取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王某某应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在事实面前没有抵赖和否认,但当调解员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算出了赔偿数额后,王某某面对大额赔偿金又不停的推诿和扯皮,强调客观原因,不愿配合。为此,调解员多次找到王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不厌其烦地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和赔偿标准,希望王某某能够换位思考,多站在茹某某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调解员的一再坚持和说服下,王某某最终认识到了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茹某某及其家属带来的巨大痛苦和损失,同意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给茹某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1.王某一次性赔偿茹某某伤残赔偿金、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50000元, 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
2.茹某某多次住院的治疗费用由王某承担。
后期回访赔偿协议履行到位,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调解员冷静思考,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纠纷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当事人不配合调解时,调解员不厌其烦地释法析理,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最终说明了当事人,成功调解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