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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钱某某与朱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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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53283403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05月29日18时21分,当事人钱某某驾驶琼XXXXXX号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三亚市吉阳区某道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吉阳区某小区出入口路段左转弯往西行驶时,碾压到在道路上行人朱某某(2岁),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该交通事故,经三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公交认字(2018)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钱某某在居民居住区内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的规定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某某(系死者朱某某的母亲)未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三亚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了解情况,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准备。由于死者年龄尚小仅仅2岁多一点,该交通事故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亲属情绪比较激动,另外因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在三亚市某看守所内,其亲属无法与其沟通,对调解的数额等相关事项也无法决定,导致调解工作进展缓慢。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付限额不足以赔付死者的亲属,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存在巨大差距。朱某某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巨大打击,提出赔偿数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交通肇事人钱某某愿意按照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依法进行赔偿。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朱某某的父母及钱某某的亲属进行多次沟通,并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海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等规定向当事双方析法明理,并帮助双方测算朱某某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共识,一切相关费用由钱某某现行赔付,钱某某驾驶车辆的理赔事宜由钱某某自行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钱某某向朱某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95万元,该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朱某某的父母向钱某某出具谅解书并不再追究钱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2.签订调解书当日钱某某向朱某某的亲属支付人民币60万元整,待朱某某提交理赔所需的所有材料后,剩余款项当日付清。

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3日履行完毕,朱某某的亲属亦如约给钱某某出具谅解书。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非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钱某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及高某某未尽到监护义务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矛盾化解才是调解的目的。特别是对双方有过激行为易冲动的双方,要对双方的利益要求对双方的心理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双方的想法,对双方的态度、赔偿要求先行了解,把会影响调解的症结先找出来,并尽量在调解之前以聊天、讲事例、倾听等方式,缓解双方矛盾和冲突,使在调解当中双方都能理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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