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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家属与三亚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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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RTHZ153283317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男,49岁,海南东方人。于2017年11月06日15:22以“腹痛、腹胀伴无尿3天”为主诉,到三亚市某医院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肾衰竭;2.腹痛查因;3.肝硬化等。予以对症支持治疗,效果不佳,病情逐渐加重,经会诊后于07日01:00转入ICU进一步治疗。主要诊断:1.感染性休克;2.多脏器功能衰竭。高病危,给予高级别抗生素(泰能+万古霉素)抗感染及脏器功能治疗,同时行病原学检查。因病情危重,医方先后请外院ICU科专家会诊,协助诊治,均表示患者发病突然,病情危重,转院过程中风险较大,不建议转院治疗。因患者病情危重,与家属交代病情,做好相应心理准备。11日15:00患者突发双侧瞳孔散大,给予相关抢救治疗,12日02:10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双方由此发生医疗纠纷,三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随后介入调查。

在调查中,患方认为患者能够正常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就诊,仅仅在输液后便出现眼睛翻白,嘴唇发黑,呼吸急促,怀疑医方误诊误治导致患者生命垂危,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并斥责医方医疗技术薄弱,未尽到沟通告知义务,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且患方特别强调,因患者的妻弟王某几年前在该院就诊时出现医疗差错死亡,患者曾出头为其妻弟王某维权,难免得罪医院内部人士,怀疑患者有因此被医院报复的可能。但医方认为,整个过程中并无违反诊疗义务,医方已尽到应尽的救治义务,患者死亡系疾病发展转归所致。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详细了解纠纷情况后,了解到患者已经下葬,无法再做尸检,故建议患方先行完成殡葬风俗,同时安抚患方情绪,详细介绍相关调解流程,并叮嘱患方收集留存相关病历资料以备后续调解之需。

2017年12月1日,医患双方提交调解材料至医调委申请调解,调解员整理汇总医患双方申诉及答辩材料后提交给省医调委医学、法律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定。医学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认为:①医方在患者入院后,立即对患者收住院给予治疗,从整个住院、检查、治疗、请相关医疗机构专家及时会诊等方面材料分析,是符合诊疗常规的。②患者痰培养结果是:类鼻疽伯克霍尔德菌,所以明确该病人是类鼻疽,本病表现为多样性、可有急性、慢性,本例患者全身症状明显,并且迅速出现急性脓毒血症型中类鼻疽最严重的临床类型,死亡率极高。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急诊能积极治疗,并积极请其他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能在有效时间内查明病因,给予对类鼻疽克霍尔德菌敏感的抗生素治疗,并及时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是及时的,符合治疗常规。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1.首诊科室对病史的问诊不够详细。对此类的重症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没有进一步全面检查可能存在的原因,对病原学检查较晚,只是会诊专家考虑有类鼻疽可能时,才进一步进行排查,没有及时给予对类鼻疽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导致疾病发展迅速,出现脓毒血症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2.管床医生在沟通病情的过程中欠缺技巧,以致于患者家属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救治费用等方面造成了误解。但该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评鉴专家组认为医方在本次诊疗活动中, 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以明确诊断,导致未能给患者及时给予对症有效治疗。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鉴于类鼻疽伯克霍尔德菌感染死亡率高,诊断、治疗难度大,患者死亡后果主要系自身疾病的危重性,综合医方过失和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建议医方以轻微责任(参与度10%内)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在得到专家组调解指导意见后,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跟患方家属首次沟通调解的过程中,家属提出异议,表示10%责任比例过低,无法接受该调解意见。家属指出,2017年11月6日患者陈某因肩周炎疼痛自己一人骑车前往医院就诊,当时患者意识清醒,除肩膀疼外无其他不适,而经医院用药治疗后便病情加重,并最终死亡。坚持认为患者是被医院错误治疗导致死亡,医方为掩饰患者已经死亡的事实便将患者送入重症监护室,戴上呼吸机营造患者还存活的假象;质疑医方伪造、篡改和藏匿病历。要求医方应负至少50%的赔偿责任。调解员给患方家属解释道,据患者病历记录显示患者入院主诉为“腹痛、腹胀伴无尿3天”收入内科住院,可见患者并非前来诊治肩膀;入院时初步诊断:肾功能衰竭、循环功能障碍、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碍、血液系统功能障碍等,并非家属所认知的“能骑车,意识清醒,病不致死”;调解员同时指出患方关于医方报复患者的怀疑更是没有道理。同时向家属介绍类鼻疽伯克霍尔的感染途径、临床症状及凶险程度,询问家属患者病发前是否有接触过可疑的感染病原。在接下来与患方的几次调解中,患方虽能理解调解员的解释,但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无法达成协议。并多次通过政府服务热线及上级医疗主管部门对医方进行投诉。

调解员就患方的最新调解诉求与医方进行了沟通,医方负责人表示不会逃避自身诊疗过错责任,尊重医调委指导意见;经过调解员与医患、省医调委评鉴部三方反复沟通,最终均同意以医方20%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至此,调解进入尾声,择日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5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三亚市某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患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9000.00元。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当事人放弃基于该事件的索赔权利,并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3.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市医调委签字、盖章后生效。

4.在此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患方,市医调委负责监督执行。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还协助医患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确保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古代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如斯说过:医务人员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足见在诊疗活动中和患者及家属的交流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技术手段的提高,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期望值很高,但由于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患者家属往往认为病人要出现昏迷不醒、抽搐、呕血等濒死状态才算是病重,而忽略病情的变化是动态不定的;入院时精神状态良好并不意味着患者病情就乐观。为了解决医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需要提前耐心向患者及家属做工作,介绍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费用,告知可能的治疗结果,特别是危重病人的救治方向、转院方面的问题。而医方往往由于各种因素忽略了沟通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时,调解员就要着重填补这一“漏洞”,摆证据,说事实,讲道理,让患者及家属充分理解领会疾病的凶险,同时设身处地为患方着想,维护好患方合法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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