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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陈某与周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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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RTHZ15326546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藤县某乡某村陈某的儿子(未成年)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某村道路段时,不慎将周某(女,62岁)撞倒,造成周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肇事者的监护人,陈某表示愿意负担周某所有的医疗费用。但支付了1.8万元周某的住院治疗费后,陈某表示因家庭困难暂时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周某后续的治疗费用,希望伤者家属先想办法垫付。周某的儿子王某则表示,母亲受伤需住院继续医治,后续治疗还要一大笔费用,自己想办法垫付之后担心陈某不认账,追讨不到剩下的后续医疗费用。双方因赔偿费用得不到保障这一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在村委干部的建议下,2018年2月2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藤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寻求解决办法。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情况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解。

当事人陈某表示认可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作为监护人,愿意承担儿子的各项赔偿责任。事故当天,已将自家的所有积蓄共计1.8万元给了王某,作为周某的治疗费用,但因家庭本就是低保户,家庭经济收入低,其妻子于2016年被车撞伤,花费了十多万元医治,才刚刚恢复,暂时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周某后续治疗的费用,希望王某作为周某儿子,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代为垫付周某后续治疗费用。

当事人周某的儿子王某表示,现在其母亲周某刚动完手术,左腿里装了钢板,还在住院治疗,之前陈某交的1.8万元,早已用完,现在医院方面告知已经欠款1万多元,催缴了几次,并说不缴清费用不再开药。既然陈某明白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并已作出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就应该拿出诚意来。陈某作为肇事一方,不能以家庭困难为理由,逃避责任,哪怕去借款,也应该将赔偿款支付,不耽误其母亲周某的后续治疗。

在了解当事双方的困难以及顾虑后,调解员首先肯定了陈某的态度,虽然家庭困难,仍不遗余力地进行赔付,是有担当的表现;接着调解员对王某医治母亲的急切心情表示理解,但考虑问题应该客观一些,应该看到陈某家庭困难的现实。

在接下来的调解中,调解员发现王某虽有先行垫付其母亲吴某后续治疗费用的意愿,但同时也存在担忧母亲康复出院之后陈某不认账的顾虑。针对王某的顾虑,调解员及时建议王某可通过签订协议,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日期,既给予了陈某一定的缓冲时间,也约束了陈某的还款义务,同时还鼓励陈某农闲时到县城打工,为还款增添一份保障。在双方均表示同意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来约束还款义务后,调解员提出了一年内陈某付清王某垫付医疗费用、具体垫付数额由住院发票决定的意见,双方表示接受。最后,双方签订了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

1.王某先行垫付钱款去医治母亲周某,但陈某需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王某垫付的医疗费用还清。

2.住院交款发票由王某保管,以确定最终的治疗总费用及垫付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充分了解双方的困难及顾虑后,设身处地地为双方想办法、找对策。在调解过程中先由双方陈述己方意见,后引导双方从实际困难出发去考虑问题,并提出了周到的调解建议,给予当事人一定缓冲的时间与空间。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及时制作协议文书让双方签字、按手印,依法有效保障了伤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既缓解了肇事一方的实际困难,又通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性约束了肇事一方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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