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与乌海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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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3250370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安某某(女,57岁),因“绝经后间断下腹坠胀隐痛伴阴道少量出血”于2017年10月16日入乌海市某A医院就诊,门诊行经阴道B超提示:宫体下段至宫颈实性占位;宫腔积液;宫腔实性占位。明确出血原因为:“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息肉、子宫内膜样腺癌”,10月19日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补液对症治疗,10月27日患者出院。出院当晚患者诉阴道有液体流出,患者出院2天后门诊就诊,医方考虑阴道残端愈合过程的渗液排出,行美兰试验,考虑“膀胱阴道瘘”。11月1日患者因“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后13天,阴道异常排液5天”再次入A医院,当天行CT检查示:“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后”膀胱后壁造影剂外漏,提示膀胱阴道残端瘘;左侧肾孟扩张积水并输尿管全程扩张;盆腔少量积液。诊断:手术后尿道综合征、子宫内膜癌。后患者于11月13日转入乌海市某B医院泌尿外科就诊,诊断:膀胱阴道瘘、泌尿系感染。11月21日患者在B医院行膀胱阴道修补术,后于12月6日治愈出院。出院后,安某某的家属找到了A医院,认为A医院在安某某的诊治上出现医疗事故,遂要求该医院赔偿40000元,但经过多次与A医院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求A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医疗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在详细了解案情,调查了解纠纷原委之后进行了全面综合分析,理清了纠纷原因,找到了争议焦点。双方矛盾集中在责任无法认定的问题上,A医院认为其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只有轻微不足之处,无法接受安某某提出的诉求。但是患者安某某坚持认为A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赔偿40000元。由于责任认定没有强有力的依据,医患双方又各持己见,互不让步,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由协商调解方案改为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对此医疗争议定性,明确责任。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多次沟通,劝解并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建议和方案,凭借掌握的专业知识,通过不厌其烦的解释为医患答疑解惑,打消医患双方对鉴定存在疑虑。最终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并于2018年4月18日在某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现场陈述,经专家组讨论,分析得出患者膀胱阴道瘘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本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4月27日在医患双方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调解员与医患沟通确认医患双方对此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并同意按此鉴定结果制定理赔方案及计算出理赔金额。调解员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主要赔偿依据,同时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制定出赔偿方案。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调解员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和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规定,结合本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最终整理出患者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具体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等,建议A医院需向患者安某某一次性赔偿19500元,并将赔偿计算结果告知医患双方,医方同意按此方案对患者进行赔偿。
但患者安某某提出,对此赔偿方案不能接受,因赔偿金额没有达到诉求金额,医生在为其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中出现失误,造成“膀胱阴道瘘”的不良后果,对其身体造成了损害。在行二次手术过程中,还停止了针对其癌症进行的化疗,本身就是癌症患者,又因此事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打击,强烈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此后,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和面谈与患者进行沟通,告知医疗纠纷赔偿计算的标准和相关法规,解释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无法支持的原因,同时也提出介于二次手术是因院方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有过错而导致的,就二次手术时所发生的6500元外请专家费用可以与院方协商由院方承担。调解员将此赔偿方案及时反馈至院方,希望院方能够考虑承担外请专家费用。一周后,医院经研究最终表示同意全额承担患者安某某因二次手术发生的6500元外请专家费。
在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安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但为了患者本人身体状况考虑,应调整心态,积极面对生活,走出阴影,心情好了对疾病的康复才会有帮助,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多次调解,患者安某某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最终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以26000元达成一致,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11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A医院一次性向患者安某某给付人民币26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安某某不再向A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安某某不得再就该事件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相对于其它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情绪对立面大等特点。因此,如何在纠纷处置中准确评估把握事件动态?如何对过错与否准确定性定责?如何对医患双方在情感、医学法律专业等方面有的放矢地引导?在医疗纠纷的处置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立方,调解员既要能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又要站在客观立场,对纠纷发生的事实基础和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评判,综合多方因素,于情于理于法地提出灵活且富有创见的解决方案,积极促成当事各方快速合理解决纷争。例如本案,调解员通过对纠纷争议焦点及对医患态度的的分析,适时调整调解方案,既要使医院承认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又要让患者消除不符合事实基础的过高诉求。通过取得客观公正的赔偿依据,按照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使医患双方由始至终都感受到医调委的认真负责和公正公平,使调解员能够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适时提出符合纠纷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得到医患双方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医疗纠纷的调解不单强调第三方调解的居中地位,更要强调以医学、法律知识确保真正的中立地位,不简单和稀泥,不以情感代替法治,通过“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做到“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修复患方创伤心灵、增进医患和谐互信”,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