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甲、郭某乙家属与内蒙古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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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324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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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21时30分左右,内蒙古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郭某甲在为公司调运车辆过程中,驾驶无牌照车辆在赤峰市翁牛特旗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乘人员郭某乙一并身亡,郭某甲、郭某乙系亲兄弟。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属单方肇事且肇事现场的公路属于未交工路段,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郭某甲、郭某乙家属要求该汽贸公司赔偿300万遭拒后,拒绝火化尸体,组织近百人到该公司门前摆放花圈、烧纸并封门,阻止公司正常营业十多个小时,后经公安特警劝离。5月7日,家属们带着郭某甲刚出生不到3个月的孩子及80岁的奶奶来到红山区政府上访,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5月8日,区政府安排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给予调解。调委会受理此案件后,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纠纷双方进行了多次单独沟通,经了解郭某甲为公司员工,而郭某乙非公司员工,在公司“五一”车展期间帮助哥哥工作。纠纷双方对于郭某甲、郭某乙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事实不存在任何实质争议,双方矛盾的聚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事故责任划分与死亡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的认定问题上。
郭某甲、郭某乙亲属主张,郭某甲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死亡,公司应无条件给予赔偿。而同乘人员郭某乙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是因为在该公司“五一”车展期间帮助工作造成的,作为公司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要求必须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偿,共要求公司赔偿金额200万元。而汽贸公司认为郭某乙不是公司雇工,因此不构成工亡,且郭某甲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让其弟弟郭某乙乘车发生事故,属其个人行为,公司不能给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针对纠纷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案情。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一致认为对郭某乙死亡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的认定是本案调解的关键。经研究认为,对郭某甲应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郭某乙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给予赔偿。在调解方案确定后,调委会决定先同死者家属进行沟通,从而打开谈判的僵局。
调解员在稳定好死者家属情绪后,建议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向死者家属提出了“郭某甲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郭某乙民事赔偿只能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来计算,由车辆所有人、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的赔偿方案。家属在听完调解员的方案后,起初反映比较强烈。于是调解员又进行耐心劝解,讲清对于郭某甲、郭某乙的死亡,双方都不希望发生,企业和死者家属都要互相换位思考,家属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也要考虑家属目前的心情和日后的困难,只有这样,双方才可能解决问题。此外,死者家属一定要依法维权,但死亡赔偿金有一定的数额规定,不是想要多少就是多少,狮子大开口事情是得不到解决的,死者的尸体长时间停放,也不会得到安息,只会让活着的人更难受。慢慢地死者亲属接受了调解的意见建议,同意按照调解员的方案接受赔偿。
在得到家属明确表态后,调解员又就本案的同样法律解释条款同汽贸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深刻剖析,调解员从法理、情理角度和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出发,指出如果不妥善解决纠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经过详细解释说明,该汽贸公司同意郭某甲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郭某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给予赔偿。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7年6月3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郭某甲工亡事故赔偿其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75,892元、丧葬补助金27,228元,所有费用共计780,000元。
2.赔偿郭某乙220,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亲人遭遇重大意外,应激反应是紧张、焦躁、愤怒。这个时段很容易做出冲动的事情,从而引发“次生事件”。调解工作必须站在第三方的立场进行冷静疏导,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平息激化的矛盾,既要依法处理,还要考虑人情 ,尽最大努力让意外事件不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本案中,调解员积极安抚双方情绪,动员引导双方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妥善解决纷争。为避免双方直接面对引发进一步冲突,调解员通过采用“个别谈话”、“分头劝解”外加“背对背沟通”、“面对面谈判”的调解技术,奔走于双方之间,详细了解纠纷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沉着冷静地进行分析判断,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调解员的积极作为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是在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考虑,从而赢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尊重。调解实践表明,在处置矛盾纠纷中若只是简单的“和稀泥”调解,往往不能令当事人信服,无法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根本目的。作为站在调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应更多地引导当事人运用理性手段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争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才能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精神,也才能最终达成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