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李某与夏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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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RTHZ153206815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日18时50分许,李某驾驶自家小型机动车在齐杜公路某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行车车主夏某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夏某的儿子夏某某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但对方当事人李某在第一次调解中表示拒绝。
经查明,李某在岳父家吃完晚饭后驾车行驶至齐杜公路某处时,因对面来车灯光非常亮,导致李某看不清前方情况,与夏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后方十多米有一辆自行车和一个人趴在路上。李某慌乱中给舅丈王某打电话求助,王某告诉李某赶紧打电话报警,刚放下电话警察到达现场,经了120急救无效,夏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夏某某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选派法学专业、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夏某某认为是李某违章超速行驶,致使夏某死亡,所以李某应赔偿金夏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李某的代理人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表示认可,但是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李某与夏某某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成。为缩小分歧,尽快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赔偿协议,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调委会经研讨分析,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一边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对夏某的意外身故表示同情,对死者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同时仔细研究其提出的26万赔偿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刑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肇事方进行劝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全部责任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积极赔偿,最后获得对方家属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将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李某能认真对待此事。经过反复劝说,李某表示愿意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予以赔偿。
而调解员在与夏某某沟通时,夏某某表示即使赔偿也不会为李某出具谅解书。他表示,一条人命26万连个房子都不值,李某竟然不同意,家属都很生气,因此不会为李某出具谅解书。调解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设身处地为夏某某考虑,对他做情绪疏导。一方面,夏某某成年后移居外地工作生活,本次突发交通事故夏某某来不及做任何安排就千里奔丧回到故乡,已经历时两个月,已经给他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和相当程度经济损失,而父亲至今还没有入土为安,如若调解不成,诉讼程序费时费力。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此,调解是解决这次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经过反复劝说,夏某某终于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
调解员第三次将双方召集到一起,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一起测算了赔偿金额,双方基本达成合意。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死者家属暂不同意出具谅解书,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在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协议上签字后再出具谅解书。而李某又提出了反对意见“万一我在保险协议上签字以后,你不给我谅解书怎么办?”调解员又积极做双方工作,提出由调解员和当事人一同前往保险公司,谅解书暂时由调解员保管,待李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协议上签字以后,调解员再把谅解书送达到李某手上。就这样,经过两天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肇事司机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某13万元;
2.其余11万元由李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给夏某某;
3.夏某某为肇事司机李某出具谅解书。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难点在于“案中案”,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调解,本案能够成功化解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员因地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容情于法,引导当事人以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纠纷,定纷止争,用最短的时间化解矛盾,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