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RTHZ15319855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胡某某,女,17岁,因持续呕吐于2017年11月13日由某二级医院转入天津市某三甲医院进行治疗。该患者有先天性心脏病史,曾于2006年在该三甲医院做过手术。入院诊断:先天性心脏病一右室双出口、陶-宾氏综合征、复杂先心病术后、双侧双向Glenn术后、单心房,心功能Ⅱ级。11月27日,医方对患者全麻下先行心导管测压评估,又行降主动脉、主动脉弓、升主动脉、左右肺动脉造影,乳内动脉侧支封堵术及体外循环支持下肝静脉-肺动脉连接术。11月28日,超声心动提示:先心病术后,患者声窗显示欠清晰,吻合口显示不清,左室内径偏小,左室收缩功能正常,射血分数值59%,右房侧有管样回声,内径1.1cm,血流显示欠清晰,右侧胸腔中量积液,建议超声科复查。12月1日,超声心动提示:射血分数值36%。术后患者心肺功能不全,已脱离有创呼吸支持但仍需ICU支持治疗。12月2日(术后第5天)7时55分,患者突发室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因患方不同意,患者未进行尸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手术指征是否明确;二是医方术后检查是否及时;三是医方是否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并及时治疗。
【调解过程】
首次调解,调解员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明确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因患方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决定先与患方进行单方谈话,做好患方家属情绪安抚工作。调解员又与医院进行了单方沟通,就以下三个问题形成共识。一是患者先心病病史明确,病情复杂,需要进行3期或多期手术进行相应治疗。二是术后医方及时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患者出现不适的情况,但患者病情变化过快,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三是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
之后,调解员再次就患者病情与医方的诊疗过程和患方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从患者自身的疾病讲起,指出患者的病情严重且十分复杂,11年前医方所做的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但患者的先天性心脏病还需要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并且每一次手术的风险都很高,认为第一次手术成功后,后期手术难度会降低是不对的,反而是后期手术的难度会逐渐加大,风险也会随之提高。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和与双方当事人多次交谈,调解员对这起医疗纠纷的成功调解有了较大的把握,提出了如下责任分析意见:1.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正确。2.医方对患者手术的风险告知有欠缺。3.医方对手术后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采取措施不够及时有效。4.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手术记录日期错误;患者未婚,而病历则书写患者已婚、配偶及子女体健。5.患方不同意进行尸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建议医方承担10%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医患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员的责任划分建议,达成调解协议。
本起纠纷发生后,医调委及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患方家属居住地较为偏远,交通不便,医调委多次通过电话与患方家属沟通,减少了患方往返调解的次数和舟车劳顿的奔波,还加快了调解进程,从纠纷受理到调解结案仅用了十七个工作日。
【调解结果】
医方按照10%的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向患方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3026元。该协议经双方共同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计赔的调解程序,为本起纠纷的成功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1.在调解中建立患方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关键。患方家属在调解中情绪一直非常激动,调解员主动出击,把稳定患方家属情绪放在首位,努力让患方家属回归理性。调解员认真帮助患方家属反复从医学、法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以诚恳的态度、设身处地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起家属的充分信任,终于使患方家属接受了调解员的责任分析意见。
2.必须守住依法调解的底线。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中,患方最普遍的认识就是只要人一死,医方必有责,且索赔远高于依法应予赔偿的数额,这也是医疗纠纷调解作为专业性调解经常遇到的问题。调解员在分清了医方的责任之后,又对患方家属对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给予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指出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家属不同意进行尸检又成为医方免责的因素。患者痛失亲人的感情可以理解,但患方得到的赔偿必须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