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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嘉峪关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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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RTHZ153188385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女,39岁,2016年1月21日在嘉峪关市某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进行检查,接诊医生开具B超检查及液基病理检查。经检查,B超提示患者王某宫内有节育器,病理检查无异常。王某要求医生取下宫内节育器。后王某一直未怀孕,2017年3月20日,王某再次来到嘉峪关市某医院做输卵管通液治疗时发现宫内节育器并未完全取下,还在宫内。

2017年3月23日,王某及其家属来嘉峪关市某医院,投诉妇产科医生未在去年就诊时为其摘除节育环,造成患者王某一年以来一直以为自己不孕不育,给患者王某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在患者要求取下节育器而医生未完全取下的情况下未尽告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患者要求院方赔偿5万元,院方认为赔偿费用过高不同意赔偿金额。患者便在医院门口拉条幅,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嘉峪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下称医调委)主动介入,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告知他们围堵医院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领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26日,医患双方申请嘉峪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不能继续在医院门口拉条幅、围堵医院;最后,进行责任划分。

患方意见:主张医院对患者的误诊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院方意见:对责任进行详细划分,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希望双方能够通过相关鉴定进行责任划分。但患者王某及其家属则认为患者王某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节育环取出手术,医生并未将节育环完全取出,同时对患者王某并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院方存在明显过错,责任清晰无需认定划分。院方则坚持认为应当通过相关鉴定进行责任划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最终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认为:患者王某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节育环取出手术,但医生并未将节育环完全取出,同时对患者王某并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院方存在明显过错。

调解员及时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了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后才能答复。患方则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

7月5日,医调委再次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院方表示: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但是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不符合赔偿标准,不能认可,希望患方能够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调解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计算。一方面希望院方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同患方及其家属积极沟通,讲清赔偿的依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调解人员苦口婆心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赔偿标准,对比平时同样案例的赔偿办法展开反复调解,双方逐渐接受了调委会的建议,达成初步意向。

7月8日,医调委又一次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劝说医患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嘉峪关市某医院给予患者王某一次性赔偿1万元,包含医药费、司法鉴定费用等相关各项费用;

2.患者王某向嘉峪关市某医院承诺:自收到嘉峪关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款之时起,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嘉峪关市某医院索要赔偿,不再向嘉峪关市某医院追究任何责任;

3.自本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后,王某、嘉峪关市某医院应完全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反悔该协议,双方再无纠纷。

与此同时,为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医调委的帮助下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

8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及时组织司法鉴定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同时调解员及时回访,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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