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郑某与覃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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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RTHZ15314468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4日,郑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通过某街道途经覃某家门口时,由于适逢大雨,摩托车上又载有家用排污水管(较长),通过路口时管尾碰到覃某,覃某摔倒在地,郑某并没有发现,继续驾驶车辆回家。后路人看到覃某摔倒在地不起,及时将其送到乡卫生院救治,随后通过街道群众咨询联系到覃某子女(当时在外地)。次日覃某长女回到医院看望,通过街道目击群众的讲述,才得知其母亲受伤的原因。但由于找不到肇事当事人郑某,覃某只有向乡派出所报案申请帮助,最后通过街道居民的认证和监控视频的确定,找到了当事人郑某。派出所马上通知郑某到所里面了解案情,通过派出所的初步认定,郑某对事故具有主要责任,受害方覃某后来转院到县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覃某只是受轻伤,左手臂脱臼,但由于年纪较长,恢复较慢。双方在事故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派出所建议双方到融水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2017年9月8日,覃某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同日调委会受理了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收到覃某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与派出所了解事故认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双方诉求。随后,调解员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开始着手调解。
调解员经过对纠纷具体情况的了解以及综合双方的诉求,认为主要争议在赔偿金的数额上:覃某开口直接索赔一万元,郑某不同意。郑某认为自己有过失,负主要责任,但并非故意,自己家庭也比较困难,无法接受高额的赔偿;覃某长女认为,对方当事人态度不好,母亲覃某前后住院检查共开支800余元,后期恢复敷药预计要40天,自己在外务工回来处理,耽误误工费7天,都应该由郑某赔偿。 调解员了解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后,立即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条例,同时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作了详细的沟通,随后立即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在做覃某的思想工作时,耐心地讲解事故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事项。调解员对覃某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测算,通过情绪安抚、耐心讲解,覃某对测算出来的5000元赔偿金额表示了认可。在做郑某的思想工作时,调解员慢慢地引导,明确表态其在事故中是承担全部责任。对方索要金额也许过高,但情有可原,郑某至少要有态度上的转变,不要太激动,要充分理解对方的心理和生理上受到的伤害。同时调解员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讲述,和郑某一同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但是双方最终的共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当天未达成和解。随后,调解员利用休息时间入户到双方当事人家里进行多次调解,期间也跟郑某多次看望受伤的覃某。经过10多天辛勤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1.郑某对自己的态度过失认错,向覃某做了诚心的道歉。
2.郑某一次性赔付覃某各类损失、医疗费用5000元。
3.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赔付钱款当场交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纠纷中当事人覃某受教育程度较低,没有自己的主观意见,基本都是咨询左邻右舍的朋友亲戚,还有就是一些家族的年轻人,都是劝其索赔较高的赔偿;郑某是贫困户,家庭相对贫困,家中还有两个子女在校读书,开支较大,根本无法接受这么高的赔偿,故在双方的底线上存在较大差异。调解员根据双方的需求特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纠纷事实,运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耐心为当事人释法析理,悉心调解,最终通过法、理、情的劝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