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吴某家属、胡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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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RTHZ153144415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0日3时50分许,胡某驾驶一轻型普通货车载着吴某,沿池州市贵池区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在通过一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一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轻型货车乘坐人吴某被抛出后遭本车碾压,当场死亡,胡某轻伤,张某受重伤。因肇事车辆定责依据不足,公安交警部门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另经查明,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两名肇事司机责任如何划分,吴某从轻型货车内抛出并遭本车碾压,是否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的“第三者”,交强险怎么分摊?就以上问题,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休,最终一同到池州市贵池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召集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调解。本起事故发生在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但事故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人证实和监控视频证明,两肇事司机纷纷指责对方的不是,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全责或主责。根据两司机争论的情况,调解员咨询了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阅了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并听取了承办警官建议肇事双方同等责任的处理意见。因为纠纷情况较复杂,调解员还邀请了承办警官一起参与调解,并向当事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听到调解员对法律的诠释后,两名肇事司机均同意承担同等责任。
调解员调阅相关卷宗发现,两车发生碰撞时,乘坐人吴某从轻型货车内抛出,后轻型货车撞到道路西南角绿化树木并碾压到吴某,造成吴某死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涉案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认为,吴某为被保险轻型货车上人员,不属于该车第三者赔偿的范畴,因此不愿赔偿。但吴某家属认为,吴某当时已经被抛出车外,对于轻型货车来说已经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吴某家属因此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针对此纠纷,调解员指出,吴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轻型货车的乘坐人,为车上人员,但两车发生碰撞后,吴某被抛出车外,已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其遭轻型货车碾压死亡应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中的第三者,轻型货车参保的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该保险公司开始对于调解员的解释并不认可,但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后,该保险公司同意对吴某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吴某家属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就此解决。
本次事故造成吴某死亡赔偿数额63万元,张某医疗费已花费7万元,赔偿数额预计20万元,胡某轻伤,赔偿数额1万元,因三人均是受害人,在两车的交强险赔偿如何分摊的问题上,三方又发生矛盾纠纷。其中,张某和吴某分歧最大,吴某因死亡可以计算出明确的赔偿数额,但张某医疗还未终结,相关赔偿数额不能确定,只能预估20万元。因事故造成吴某死亡,吴某的家属在调解中比较激动,调解场面非常紧张。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调解员积极引导三方换位思考,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张某决定放弃与死者吴某交强险赔偿的分摊。由于胡某驾车导致乘坐人吴某死亡,胡某主动放弃了交强险的赔偿,并要求将此赔偿用于死者吴某。经过多轮调解,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当事三方及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以下调解协议:一是胡某和张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二是吴某身份转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的第三者;三是两车的交强险全部赔付给吴某;四是两保险公司各赔偿吴某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万元;五是张某和胡某待医疗终结后,找各自保险公司理赔。
【案例点评】
本案中,针对事故责任认定难的问题,调解员及时变通思路,主动邀请办案交警参与调解,并及时向当事人解读说明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对顺利解决部分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案件中交强险分摊的纠纷中,调解员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具体情况运用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