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信丰县刘某某与叶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RTHZ153144357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11点50分,信丰县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把正在路上行走的叶某某撞倒,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双方当事人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产生争议,2016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当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首先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情况,对该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处置情况,以及双方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度的意见进行了了解。

据刘某某家属诉称,刘某某是因躲闪其他摩托车超车与路边行人叶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仍因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交警赶到后,没收了刘某某的摩托车,并当场进行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解员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果还未出来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完全在刘某某身上,但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先行调解。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对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产生了争执,肇事方能够接受赔偿8万元的额度,而受害方要求肇事方赔偿25万,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面对僵局,调解员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叶某某当时已满75岁,因此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可以赔偿55695元;根据丧葬费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丧葬费赔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套用公式可以算出为23649.5元。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在一定幅度范围之内,考虑到双方还是亲戚关系,认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定精神抚慰金的额度,在双方仍然一直无法拿定主意时,调解员通过信丰县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咨询了律师,平台的律师对纠纷进行了关于法律的详细的解答,然后将解答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统一意见,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由肇事方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6000元,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比较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比较普遍,针对这样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依法依规,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要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邀请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交警等人员参与调解,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相关疑问,营造透明公正的调解环境。

2、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一定要充分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本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纠纷进行调解。

3、要讲究清理法的融合。法律条文规定是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只要不超越法律底线,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左边通处理。就如本案中双方应赔偿数额的分歧,就可以通过讲亲情和道理来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交集点,最终促使纠纷解决。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