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家属与赣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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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314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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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某,男,45岁,于都县某镇人。因“全身皮肤巩膜黄染7天”于2017年8月18日入赣州某医院肝胆外科治疗,入院诊断:(1)胆总管结石;(2)胆囊结石;(3)糖尿病;(4)高血压。于当月23日行ERCP术,术中出现结石网篮嵌顿与胆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遂放弃取石,急诊行“胆总管切开取石+胆道止血+胆囊切除”术,术后转ICU,同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就此引发纠纷。
医患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共同委托江西某法医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在患者死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调解过程】
医患双方于2018年2月2日共同向赣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受理该纠纷后,市医调委立即组成调解小组,查阅相关病历资料、听取双方案情陈述,对案情和医患双方意见有了初步了解。
患方认为:经司法鉴定,医方责任明确,而死者尚还年轻,两个小孩仍在上学,又有大额房贷,因此提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的赔偿诉求。
医方意见:认可司法鉴定结果,同意按法定标准赔付,但认为患方提出的120万元赔偿诉求过高,部分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接受。
与医患双方充分沟通后,调解小组认为:医患双方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纠纷焦点是对赔偿项目的认定。随后调解员将医院意见反馈给患方,并建议其代理律师在法律范围内重新审议赔偿诉求并列明清单。此时,患方又提出死者还有一名私生女,并出具了其出生证明和其生母授权委托书,要求追加抚养费14万元,同时列明了计算责任比例后的诉求清单:死亡赔偿金54万元,精神抚慰金9万元,丧葬费10万元,私生女抚养费14万元,医疗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等3万元,总计95万元。
市医调委于2月6日组织第一次调解。调解中发现,患方提供的出生证明存在错误(男女性别标识有误),鉴于该出生证明对本案调解和赔偿金额有重要影响,调解小组决定暂停调解。经合议,调解小组认为出生证明作为亲子关系的法定证明,如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则要依法排除。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市医调委认为该证据存有明显缺陷,但由于案情特殊,不予以直接排除,建议患方进行补正。
此时患方亲属情绪开始激动,认为出生证就是有效证明,有些小瑕疵属正常,坚持95万元的赔偿诉求不松口,并威胁医院不同意就去找医院和当事医生“麻烦”。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患方,说明现在是法治社会,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是处理纠纷的前提和基础,这不是有意为难,而是为了纠纷的尽快解决。另一方面在场警务人员迅速控制现场,分开双方人员,第一次调解中止。
随后调解小组召开了疑难纠纷讨论会,分析认为,患方亲属现在情绪较激动,向其分析法理、讲解政策法规比较困难,因此,现阶段应采取“背靠背”调解,对患方采用“冷却降温法”,让其消消火气,把工作的突破口放在其代理律师上。
调解小组单独约谈了患方代理律师,让其端正认识,说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虽不是判决机构,但调处亦须依法依规。作为患方的全权代理律师,其须对提供的所有证据负责,并告知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赣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担停止执业、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伪造证据和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提醒,如双方意见始终无法一致或调解时限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市医调委将终止调解,患方只能选择司法途径解决此纠纷。患方律师听后表示愿意再对患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并答应努力做好患方亲属工作,不再去医院吵闹。接着,调解员又同医方代理人沟通,建议医方充分考虑患方家庭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一定让步。
经过一个多月反复多次的劝导沟通,患方最后表示愿意放弃私生女抚养费诉求。市医调委于4月2日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依据《侵仅责任法》《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医方赔付患方72万元的调解协议。在随后的回访中,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工作均表示认可。
【案例点评】
本案之所以调解成功,主要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是依法据理是调解的根本。调处医疗纠纷,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医患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调解所涉及的事项与标准均要符合法律法规。本案中,调解员对患方提出的120万元的赔偿诉求没有简单予以否定,而是建议其代理律师依据《侵仅责任法》等相关标准重新审定赔偿诉求并列明清单,同时针对出生证明存在的明显缺陷,让其予以补正,确保诉求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二是灵活的调解技巧是调解的关键。本案中,调解小组针对患方过高期望值和相关证明疑似造假、亲属情绪激动等问题,能够始终坚持原则,也不生硬地宣讲政策法规,而是灵活采取调解技巧,使用冷处理法,先让患方消气冷静,同时抓住代理律师这一关键角色,先向律师这一法律专业人士释明法规政策,再通过律师做通患方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使该纠纷得到较好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