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仁怀市鲁班街道山水村田坝组年过七旬的蔡某伦、余某容夫妇,称:膝下有三女二子,即蔡一(长女)、蔡二(次女)、蔡三(三女)、蔡四(长子)、蔡五(次子),均已成家立业。第一轮土地下放到户时,以蔡某伦为户主,另有余某容、蔡一、蔡二、蔡三、蔡四等6人承包了6.33份承包耕地。2018年4月,因南部新城建设部分耕地被征收补增调差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发5个子女与蔡某伦、余某容二老人的赡养纠纷。南部新城建设部分耕地被征收合计领取补偿款84720.16元,家庭剩余承包土地因有争议五证确权登记被搁置,且错过春播时节,耕地杂草丛生,心急火燎。经当地村委和鲁班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多次调解未果,要求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出面帮他们调解家庭内的矛盾。
受理后,指派仁怀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纠纷成因和诉求,于2018年5月30日组织案件当事人六人到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通过当事人身份核对和告知调解权利与义务后,首先由余某容陈述及蔡某伦的补充发言,查明原涉及有偿流转给刘某的0.38亩耕地、水塘边被占征收的0.8亩和0.39亩补偿款、南部新城建设第一轮征收1.32亩和1.723亩以38600元/亩单价补偿款、2014年将老宅基地房屋转让他人的房款20多万,家庭中蔡某伦、余某容夫妇与儿子蔡四、蔡五已分配,不再提及。蔡四和蔡五各分得家庭承包地3份,蔡某伦、余某容夫妇起居生活自理,靠帮人做农活维持生活,至今。三姊妹回娘家提出要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兄弟姐妹之间矛盾加剧,现针对2018年4月27日,因南部新城建设部分耕地被征收的补征调差补偿款(以余某容名义被征1.32亩调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义被征1.723亩调差款47970.04元,合计:84720.16元)分配及蔡某伦、余某容夫妇二位老人赡养问题,归结起来,围绕赡养、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三大焦点问题,当事人各自互不相让,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弟兄姐妹已多年互不来往,亲情如履薄冰。调解员拉家常式展开调解,通过一些经典案例讲解,诠释法律法规。劝导当事人,气氛逐渐缓和下来,有和好的可能,把握成熟时机,就调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经当事人同意,最后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蔡某伦、余某容夫妇原补助有2万元给蔡五建房,由蔡五提供蔡某伦、余某容二老永久居住权直百年辞世;
二、蔡某伦、余某容放弃长女蔡一的赡养义务,2019年1月起,每月的18日前蔡四、蔡五各付500元,蔡二、蔡三各付100元给蔡某伦、余某容作为二老生活赡养费(四姊妹统一交山水村委会转交二老);蔡某伦、余某容二老若生病,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每一次费用在500以内(除医保报销外,含本数),蔡某伦的由蔡四负责,余某容的由蔡五负责,超过本数时,则全额按蔡四、蔡五各承担40%,蔡二、蔡三各承担10%;二老的住院护理问题由四姊妹协商解决;二老百年辞世的丧葬事宜,由蔡四负责其父蔡某伦,由蔡五负责其母余某容。
三、2007年蔡四结婚时,蔡某伦、余某容二老已将上述6.33份承包耕地各自分配给蔡四、蔡五耕种。现由蔡四耕种麻窝(小地名)0.4亩、疙老沟(小地名)0.4亩由蔡二享有承包经营权;蔡五耕种在疙老沟(小地名)0.4亩、薛家岩水库坝下防洪沟旁0.4亩由蔡三享有承包经营权(五权改革已登记,待颁证);如今后国家征用,蔡二、蔡三各自享有其承包地补偿权;蔡一放弃耕地征收补偿分配权。
上述以余某容名义被征1.32亩补征调差款36750.12元和以蔡四名义被征1.723亩补征调差款47970.04元,合计:84720.16元,由蔡某伦、余某容二老各分配10000.00元,蔡四、蔡五各分配20000.00元,蔡二、蔡三各分配10000.00元,蔡一分配4720.16元。
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引发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很多子女将父母的赡养问题作为获得补偿款的筹码,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