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林某家属与马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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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RTHZ153061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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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上午,吉木莎尔县的林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马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后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的林某已怀孕8个月,即将出生的胎儿也随之不幸夭折。县交警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后认定,马某属于无证驾驶,对此起事故要负全部责任。随后,马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事故发生后,林某家属的情绪非常激动,一次事故两条命没了,对两个家庭的伤害不容小觑。林某家属要求肇事者马某赔偿100万元,并表示如果马某赔不了,就将林某的尸体停放到马某家中,直至问题解决,否则,决不拉走。
事发当日,马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介入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做林某家属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
【调解过程】
调解人员认为,目前首要的工作是先做好林某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快将林某下葬,然后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此,调解员联系到了林某就职的公司,找到了林某的家属并进行慰问及心理疏导。在林某家属的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向林某家属提起了马某的家庭状况,马某是家里的独子,要赡养年迈的父母和两个不满十岁的儿女,这次他出来打工挣钱也是为了给家里多减轻点负担,家里的经济状况非常不好。林某家属要求的100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马某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马某根本无法兑现,希望林某家属能重新考量赔偿数额。
调解员又与马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马某无证驾驶并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作为肇事方一定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赔偿。林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常年在县城打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农村人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做好林某和马某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了由马某依法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死者家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林某家属对60万的赔偿不予接受,认为他家死了两口人。尤其是孩子还未出生就死了,内心很难过,无法接受。调解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深知,让马某再提高赔偿金的可能性不大,只有做通林某家属的思想工作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于是,单独找来了林某的家属,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到马某家的实际情况,一一向林某家属解释和劝说,希望林某的家属能够换位思考并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林某家属终于放弃了于法无据的要求,双方最终达成60万元的初步赔偿协议,林某家属同意尽快将死者下葬。由于马某家庭生活条件困难,无法实现林某家属提出的赔偿款具体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林某家属就此拒绝给马某出具谅解意见书,没有谅解书,就意味着马某会被判刑入狱,这对于马某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调解员多次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林某家属最终同意以马某在乌鲁木齐市按揭的一套二手房折抵35万元赔偿款,剩余的25万元赔偿款分三年付清,并由马某的两位亲属担保协议的履行。林某家属为马某出具了谅解意见书,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4年9月2日,林某家属与马某家属就林某死亡赔偿一事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赔偿林某家属60万元。支付方式如下:1、以马某在乌鲁木齐市按揭的二手住房折抵35万元赔偿款。2、剩余的25万赔偿款分三年付清:2014年9月2日前给付林某赔偿款8万元;2015年9月2日前给付林某赔偿款8万元;2016年9月2日前给付林某赔偿款9万元。
经后期随访,马某家属已将全部赔偿款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抓住了纠纷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清事故过错责任的大小,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赔偿比例进行调解。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提出合情合理且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以保证协议能够履行,体现了依法、依理、依情调解的原则,达到谅解和谐,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