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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杨某某与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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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RTHZ153050105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05月12日10时20分许,马某某驾驶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号为宁CXXXXX,副驾驶乘坐马某)沿S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时,因为车速较快,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道路情况和车辆行驶情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牌号为宁DXXXXX,车上装载价值110万元的氧化铝)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当场起火受损、曹某驾驶车上货物烧毁、马某某副驾驶位马某当场被撞身亡、马某某和曹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同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马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曹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死者马某的妻子杨某某提出由马某某赔偿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杨某某了解到人民调解是免费调解,并且有专业的调解员受理纠纷,于是她到同心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调解员能够帮助她解决困难。同心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指派3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为了尽快解决杨某某的苦难,调解员着手开始调解前调查取证工作。杨某某看到调解员,仿佛看到了自己的亲人,她说事故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犹如晴天霹雳,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里的顶梁柱说没有就没有了,一家人都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杨某某说马某某赔偿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不是讹诈,确实是没有办法。杨某某说家里两个老人年龄也大了,吃药和吃饭一样,一顿都少不了,孩子还在上学,也要花钱,马某某就是家里的支柱,少了他日子只会越过越艰难,杨某某边说边哭。调解员安慰道:人民调解就是帮助大家解决困难的,只要大家各让一步,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

调解员来到马某某家中,家里只有马某某的妻子田某一个人在,马某某因为本次事故被公安机关拘押。田某对调解员说自己家里出了这件事情,一家人都很难过,毕竟是死了一个人。调解员看到田某态度诚恳,于是问她怎么看这件事情。田某说,事情发生后,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拘押了,她到看守所找过马某某,马某某也非常后悔。田某说马某也是车辆司机,车辆一旦上路,就要承担风险,出了事故马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杨某某要求的赔偿金实在太高了,家里只有几亩薄田,非常困难,实在没有能力承担杨某某要求的高昂赔偿,事情发生后找亲戚借找朋友借,凑了五万块钱的埋葬费给了杨某某。田某说马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确实是犯了错误,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离开人世,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应该在赔偿能力范围内。调解员对田某说事故的责任划分在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写的很明确了,犯了错误承担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对方负责,希望马某某一家人好好考虑,尽快把事情处理完毕,否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制裁。调解员又详细询问了马某某驾驶车辆的保险情况,田某说保险公司赔了110多万,刚够赔偿曹某某车上的货物和车辆维修费。

通过调查,调解员迅速锁定了双方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对于马某某一方来说,他的家庭条件一般,上有老下有小,一家的生活都靠马某某一个人在外打拼。对于死者马某一家人来讲,马某的去世给这个本来就贫穷的家庭打击太大,一家的经济支柱、精神支柱倒下了。调解员认为事故本身就是无情的,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要不偏不倚,既要讲法理,也要兼顾情理,帮助双方圆满的化解矛盾。调解员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

2018年6月8日,死者马某的妻子杨某某、马某某的妻子田某及双方家属10余人受邀到同心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接受调解。按照程序,调解员首先交代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随后将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了宣读。调解员说根据事故责任书,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必须由马某某一人承担。田某说马某某犯下的错,他们愿意承担责任,但是杨某某要求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的赔偿要求,实在是无力承担。杨某某说自己家锅都揭不开了,人都没有了,能来调解是给调解员面子,不然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了,如果田某不如数赔偿,就不调解了。这次交通事故,对于马某某一家来说,不但让马某某在金钱上损失了,也让他们一家在良心和道德上受到了谴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怎么赔该赔多少,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理赔款项及金额向调解现场的参加人进行了说明。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双方当事人陷入了沉思中,调解员见状,按照测算出来的赔偿金额提出调解建议:(一)由马某某承担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柒拾肆万元整(¥740000.00);(二)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向马某家属致歉,杨某某谅解马某某的行为。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6月8日上午11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的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

1、由马某某承担马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柒拾肆万元整(¥740000.00);

2、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向马某家属致歉,杨某某谅解马某某的行为,并签署谅解书;

3、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6月12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完成了协议的履行,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点评】

损害赔偿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当事人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制定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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