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十师肖某家属与叶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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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RTHZ153015999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9日,当事人叶某驾驶车牌号新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实载31人)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疆某市某路与前方同向行驶肖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肖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叶某的调查笔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现申请人肖某家属肖某甲(系死者次子)、陈某(系与死者妻子)、肖某乙(系死者长女)、肖某丙(系死者二女)、肖某丁(系死者长子)、肖某戊(系死者三子)、肖某戌(系死者幼子)等7人要求叶某支付死者肖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被申请人叶某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无奈肖某家属肖某甲等7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肖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参照农村户口计算还是参照兵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据调查,肖某户籍为农村户籍,于2017年8月初第一次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某团务工。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听取当事人肖某家属的陈述,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由于交通事故后,叶某精神状态不好,无法与当事人协商,授权给哥哥叶某甲参加调解。调解员通过调查得知,叶某因此事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对交通事故造成肖某死亡一事,非常自责,承诺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与死者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队已经见过面,因当时人多意见分歧又发生肢体冲突而没有谈成赔偿金额。调委会得知此情况后,决定分开进行调解。因死者肖某的四个儿子及两个女婿已在本地逗留了将近一个月,死者家属人数较多,情绪均非常激动,场面一度失控,调解员见此情况,立即取消调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根据新出现的状况,重新制定调解方案,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分别对死者肖某的四个儿子及两个女婿,进行聊家常、谈心等方式分别了解情况,全面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肖某家属指定1-2人为代表进行调解。肖某家属经协调确定其二儿子肖某甲为代表人。
调解中,肖某家属提出20万元的赔偿金额。被申请人叶某甲认为计算方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死者肖某为农村户籍,并一直居住在户籍地,于2017年8月初第一来到新疆某团,应当参照农村标准计算肖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交通费等共计148979.5元。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为主次责任,叶某只应赔偿148979.5元的70%,即104285.7元。肖某家属则认为计算标准不对,应按照兵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员隔日再次到肖某家属所住的宾馆进行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肖家既要考虑叶某家庭的经济情况,也要考虑到死者一个多月还没有下葬的实际情况,双方都应做出一定的让步,早日达成协议,让死者入土为安。之后又给被申请人叶某做工作,希望他能考虑到肖某去世的实际情况,并且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是叶某,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2月16日上午,调委会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家属为叶某出具刑事谅解书,一场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最终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得以化解,双方都非常满意。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叶某自愿承担肖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肖某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等所有费用共计190000元。2017年12月16日前支付100000元(拾万元整),剩余90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
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调解中,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然后帮助双方当事测算赔偿金额,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调解员采取了正确的调处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商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