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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家属与长垣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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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2965885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4日上午9时,现年67岁的付某(女)以烦渴多饮18年,心前区不适一个月,加重一小时为主诉,由家人陪同到长垣县某医院诊疗,医院按“消渴”收入院。当日17时49分患者家属呼叫,医护人员赶往病房,付某经院方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与院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产生很大分歧,争论不下,随后院方引导患者家属到长垣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3月6日上午,院方代表和患者家属一行十多人来到医调委。调解员向医患双方介绍了医调委的工作性质、调解原则,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讲清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途径,劝说医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调解员面对面向双方讲解了有关医疗纠纷的政策和调解原则,又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让双方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入院时检查血糖7.0mmol/L,对于六十七岁的人血糖不算多高,医生使用胰岛素造成患者血糖降至3.2mmol/L,导致患者血糖过低休克死亡,并且护士发现病人血糖低时没有及时报告主治医生,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对于患者的死亡,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万元。

院方认为:患者是身患糖尿病已18年,并发心脏病,为了不让并发症发展,治疗中使用胰岛素泵,符合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不是降低血糖引起的,初步诊断为是心源性猝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给患者几千元的经济补偿。

患者的诉求和院方的答复差距比较大,经调解员反复开导劝说,患者家属同意回去商量一下,适当降低要求。院方代表表示给单位领导汇报后再说,约定明天再进行调解。3月7日,医患双方来到医调委进行调解,患者家属提出经济赔偿可以降至42万元,院方同意经济补偿1万元,医患双方的差距还是较大,调解暂时中断。3月8日,医患双方分别到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员详细查阅了血糖过低导致死亡的症状和心源性猝死症状的相关知识,并让患者家属阅览,患者家属不再坚持赔偿40多万,但是要求院方至少赔偿10万以上,如果不能够满足,就穿上孝衣在医院闹事。对此,调解员向患者家属指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医院公共场所闹事属于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是触犯刑法的。通过对患者家属的普法教育,患者家属情绪平静多了。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再次与患者家属沟通指出:患者本身是18年的糖尿病人,又有并发症,也确实患有冠心病,医生也进行多方抢救,医院组织专家进行病情讨论,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是有科学的依据的;作为患者家属不同意做死亡原因鉴定,又拿不出患者是由于降糖过低导致休克死亡的证据,应该降低诉求,适可而止,让老人早日入土为安;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于2016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强调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认定医院对医疗事故承担责任,而医院进行了赔偿,政府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又耐心地做院方的工作,从人道主义考虑,让医院也适当增加补偿金额。在调解员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表示愿意大幅度地降低诉求,尽快解决纠纷;院方也表示尽量提高补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地调解,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9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如下内容:

1、医院一次性向付某家属吕某给予人民币2.9万元,自达成协议始3个工作日内转账到患者家属提供的银行卡中。患者家属收到院方的补偿款后,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就此事产生任何纠纷。

2、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患者不愿意通过医疗鉴定、诉讼的渠道解决问题,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升级,如不及时解决,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本案的焦点是患者死亡的原因认定,确定院方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过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形式,多次调解、沟通,在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从情理入手,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换位思考,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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