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王某某销售假药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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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SCLGLD153603007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明知被告人彭某销售的西安利君复方甘草片没有合法药品手续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以每箱800元的价格购买1844箱,后以每箱135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林某23箱;以每箱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山(已入刑)300箱;又于2016年初,以每瓶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林某假冒临汾宝珠艾司唑仑片1200瓶,被告王某某销售金额45万余元。
【代理意见】
一、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为45万余元,但根据卷宗材料显示,仅有证据证明王某某销售假甘草片53件,涉案金额仅有7万余元。
第一,本案中王某某的下线是王某山、林某两人。通过庭审调查,王某某自认卖给林某假甘草片20余件,与林某供述的从王某某处购买的23件相吻合。但是,作为王某某的下线、另案处理的王某山,究竟从王某某处购买多少假甘草片,公诉机关仅举出一份证据证明王某某卖给王学山300件假甘草片,那就是王某山的供述。
王某某卖给王某山共计300件假甘草片的事实仅有王某山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属于孤证。不能以此认定王某某卖给王某山300件假甘草片的事实。
同时,根据王某山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可知,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山销售300件假甘草片,但是,法院最终审理查明的是30件,而不是300件。同时判决中也没有提过“王某某”这个名字,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除了王某山的供述曾提到过300箱假甘草片的事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物证、书证。
第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某销售给王某山假甘草片300件,那么有没有间接直接能够证明其销售数量呢?从中间的运输环节作为切入点来看,也没有证据证明武某某为王某某给王某山运送过300件的假甘草片。
第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为确实、充分,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对于量刑的问题,王某某销售的西安利君牌复方甘草片虽然没有相关的药品手续,但是也没有对人体有危害的成分,不仅如此,庭审过程中,杨某也供述到,他生产的食字号甘草片没有复方甘草片中的鸦片成分,虽然比起复方甘草片来说,其药效要差一些,但是其成瘾性也要小很多。众所周知,目前,复方甘草片已经成为处方药,其主要原因就是具有成瘾性,长期服用反而对身体具有危害性。当然,这一点不能成为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是本案的发生也不同于其他的假药的生产,对于人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请法庭酌情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文书】
(2017)吉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在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将检察院原本起诉认定销售假药金额45万余元认定为销售金额7万余元,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司法改革让被告人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感受到了法律的尊严,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信仰法律,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