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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吕某与某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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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RTHZ152963461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吕某经人介绍到融安县某镇某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处从事刨片制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厂也未为吕某办理劳动保险。2017年6月23日9时许,吕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被机器割断右手的食指和中指,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于7月8日出院。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完全断离伤、右手中指骨开放性骨折,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不适随诊等。全部医疗费用工厂已全部支付。工厂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吕某上班时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但也同意除去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外再给予1万元补偿。吕某及其家人经咨询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其工伤大概可以定级6-7级,按照本地参照标准,赔偿金额大概10万以上。因此,吕某及其家人找到了工厂讨要说法,要求工厂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多次与工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吕某及其家人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2017年10月10日,吕某及其家属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递交了调解申请书请求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了该纠纷后,调解员对该事故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工厂承认吕某为本工厂工人,对受伤一事无异议,愿意给予吕某1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吕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10万元,指出因为吕某右手受伤以后,劳动能力大大不如以前,不能再在周边务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一定要按工伤标准承担吕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特别邀请了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和劳动人事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到调解中。在调解会上,调解员首先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然后对吕某的伤情及最近的恢复状况表达了慰问和关怀,同时也对工厂老板最近生意情况表示了关心,缓和了现场的对立情绪。接着,引导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由于调解员对案情有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调解会上特别引导双方当事人朝着本案最关键问题进行陈述,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一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哪些工伤待遇? 二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针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调解员首先依据本案提出了第一个案情重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应当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则需要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劳动者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其设置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工亡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调解员又仔细地分析了工伤保险待遇包含的几个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主要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项目。(2)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者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其中,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调解员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深入分析引起了加工厂老板和吕某及其家属的高度重视,双方仔仔细细、反反复复地向调解员询问清楚,并根据该标准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计算,对自己需要得到赔偿金有了一个初步的具体想法。

最后,调解员在阐述解释了相关法条后,结合本案案情提出了调解意见:吕某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其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吕某所在工厂未为吕某缴纳劳动保险费,那么,职工吕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吕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情理透彻的讲解,让工厂认识到在自身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也对吕某受伤一事深感抱歉。吕某及其家属也表示自己在操作时粗心大意,对加工厂已经支付了8万元医疗费表示感谢,也考虑到工厂经营的实际困难,自愿降低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调解员反复耐心调解下,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7年11月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

1.由木材加工厂分三次支付吕某后续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合计4.5万元,分别于2017年11月底支付2万元,于2017年12月底支付1.5万元,于2018年1月底支付剩下的1万元。

2.吕某领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不得再找木材加工厂反悔索赔。

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在此次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调解员在调解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要不断进行反思,考虑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等。同时还要根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方案。二是在调解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的调解态度至关重要,通过循序渐进的劝导,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三是通过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调解,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提高调解说服力,也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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