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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威信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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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2962854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熊某,男、43岁,因“右腰腹疼痛7小时”于2018年2月21日到威信县某医院诊治,经门诊检查诊断为“双肾多发性小结石;腹痛原因待查”,并于2018年2月21日 09:50收住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结合临床,诊断为:1.双肾多发性小结石;2.腹疼待诊。入院给予解痉、止痛药(曲马多注射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缓解症状。下午18时左右患者再次疼痛,再次注射曲马多注射液止痛,于18时50分突发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呼吸心跳消失,院方立即进行抢救,直至20时28分,患者仍然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深反射未引出,医生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方没尽力救治病人,存在严重医疗过失,导致病人死亡,要求医方赔偿90万。医方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愿意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后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划分责任。死者家属于2018年2月22日14:30分开始在医院内科住院楼集结100多人拉横幅、封医院大门、吹芦笙、打鼓等,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及时出警控制现场,以免死者家属因此事再次与院方发生过激行为。威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死者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告知死者家属解决途径:1.院方和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解决此事;2.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在场,可以封存相关病历资料和药物,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也可以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员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要合理、合法维权。经过调解员劝说,局面得以稳定,事态平息后,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申请县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22日下午,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申请县医调解委调解纠纷,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其次,建议死者家属不能把死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在医院拉横幅、封医院大门、吹芦笙、打鼓等,造成医院秩序混乱,应将尸体移到太平间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死者家属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否则不会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意见: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愿意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后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划分责任。

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患方要求一次性赔偿80万解决此事,医院方认为赔偿过高,坚持走司法途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调解员告知患方向有关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一次性赔偿数额在哪个阶段比较合适,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同时也希望院方主动面对此事,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调解员宣告本次调解到此,先行暂停,给医患双方留出时间和空间,让双方换位思考、权衡利弊,再次组织调解。

2018年2月23日凌晨一点,县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帮助双方认定责任,测算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给患者家属。

2018年3月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县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要求一次性赔偿,而院方坚持先垫付安葬费后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及时阻止医患双方,避免双方因解决方案不统一再次发生争执,激化双方矛盾。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本案中,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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