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家属与宜宾市某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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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2949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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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涂某某,男,69岁,因上腹部疼痛,于2016年10月30日经宜宾市某医院门诊以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收入住院治疗。10月31日,手术中病情加重终止手术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亲属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院延误,错过了手术时机。医院则认为是患者入院前5日,在该院门诊检查时不听医生建议,拒绝住院治疗,自己延误了治疗的时间。医院虽然不认可患方的质疑,但表示为了化解此纠纷,愿意在其权限范围内赔偿患方2万元,但患者的女儿涂某及女婿黄某并不接受医院的态度和解决意见。经多次沟通无果后,2017年3月,患方家属主动向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表明他们对医院的质疑并不是为了要赔偿多少钱,而是要对医疗行为的对与错求个明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需要双方自愿申请,而医院则愿意在院内与患方协商解决,双方在僵持了2个月的时间后,医院表示配合患方通过医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本案后,医调委经审查病历资料及双方的陈述材料后了解到,患者在入住医院前,确于2016年10月26日因上腹部疼痛到该医院门诊急诊。检查为:胆囊炎,不排除胆总管梗阻可能,建议患者住院,患者及家属拒绝。10月30日上午,患者病情无好转再次到该医院门诊以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收入住院治疗。门诊检查情况正如医院指出的,是患者拒绝住院治疗以至拖到病情加重才住进医院作手术治疗。
2017年5月26日在医调委主持下,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患方对门诊检查和医生建议住院的情况不否认,承认由于患者未及时住院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属自己的责任,但患者亲属指出,医院在治疗上的错误与门诊无关,而是在患者入院后本应及时做手术,但医院在延误14个小时后才做手术,是因为严重延误了手术时间才导致病人无法救治死亡的。对患方的质疑,医院在同患方进行沟通中表明医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尽到了职责,适时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措施,患者死亡是因为年龄大,院外延误治疗时间过长,本身疾病急剧进展的结果。
这起医疗纠纷争执的核心问题在于医院是否是延误了手术时间,患者是否是因为手术延误或者手术措施不当才导致了死亡。为了分辨诊疗行为的是与非,明确有无医疗过错责任,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通过第三方专门鉴定机构或由市医调委从储备的医学专家库中组织专家组进行责任评估。
患方由于存在对医院的一些偏见,不愿通过医学专家组作责任评估,愿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责任。在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上也是互不信任,该医院要求选省级司法鉴定机构作鉴定,患方提出选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鉴定,医院则提出要选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双方都认为各自提出的鉴定机构可能有关系,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意见无法统一。
调解员又建议双方可否另选鉴定机构,患方提出选成都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司法鉴定,医院认为求实司法鉴定所在前段时间因收费问题上被曝光,其规范性受到质疑。调解员从多方了解到,求实司法鉴定所虽然因收费被曝光,但其司法鉴定的技术力量和水平还是可信的。通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委托市医调委申请求实司法鉴定所对本医疗纠纷作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各先行垫付一半。
2017年11月7日,成都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宜宾市某人民医院对患者涂某某所患疾病入院诊断明确,处置基本符合医疗规范;2.涂某某的死亡后果主要与其本身所患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情极其危重相关,为主要因果关系,宜宾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对患者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总管炎病情处置不力,延误了手术时机,手术方式选择不妥的过错,因此而延长非手术治疗时间,加重了肝实质的损害,加重感染及休克对全身的不良影响,其与患者涂某某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35%。
鉴定意见出来后,医调委联系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在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医患双方均认可此司法鉴定意见,对鉴定所作出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无异议。以此为依据,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围绕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进行协商,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最终双方均认可由医院承担30%的责任。随后,调解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当地法院适用精神抚慰金的标准为依据,以患者属城镇人口,赔偿年限12年按全责标准计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9581.54元,再按医院承担30%的责任计算,某医院实际应赔偿患方118474.46元,赔偿数额获得双方认可。
【调解结果】
2017年12月12日,在医调委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在医调委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由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患者亲属118474.46元。
2.由医院在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患者亲属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涂某,打入其银行卡内。
3.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认可本纠纷已彻底解决,无任何遗留问题,患方承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医方提出任何要求。
4.将双方享有申请司法确认权利的内容进行详细告知并记录在调解记录中。双方当事人表示纠纷已协商解决好了,不用再做司法确认。
医调委于2017年12月25日对该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按程序进行了回访,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医调委的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点评】
这起医疗纠纷的成功调解,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公信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当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后,患方坚持选择要通过医调委调解,医院起初认为无责任不愿参加调解,但经过医调委的宣传解释后也愉快地接受了调解。
(二)查清纠纷事实是成功调解的基础。医调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认真听取双方陈述,通过综合分析,初步判明患者门诊诊治中出现的延误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医院在手术治疗上明显有延误的过错。
(三)明确过错责任是成功解决纠纷的关键。虽然医方的过错比较明显,但究竟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仍需要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作出过错责任鉴定,做到过错与责任相统一,赔偿与标准相统一。
(四)调解员的诚心和耐心是促成纠纷成功调解的动力。调解员没有因医患双方情绪抵触、各执己见、在协商中节外生枝等不利情况而气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超常的耐心,通过明法析理消除了双方的隔阂,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