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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嫩江县某卫生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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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2948154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7日,姜某某感觉腰部疼痛,到嫩江县某卫生所就诊。姜某某告诉该卫生所大夫王某(该卫生所法定代表人)腰部疼痛且没有拍片,当时王某用手抵住姜某某的腰部说是腰间盘有问题。王某表示在姜某某腰部注射药物就能治好,未给姜某某开具处方。当天,王某连续三天在卫生所为姜某某腰部注射药物。三天后,姜某某告诉王某疼痛加剧且疼痛难忍,王某声称再注射五天就彻底会好。姜某某又在该卫生所注射了五针药物,但病情丝毫没有好转且疼痛得不能起身行走,王某于是又给开具口服药(后来得知是保健品)。回家后,姜某某腰部一直疼痛不止,瘫倒在床。2016年3月初,姜某某到县卫生局立案,认为王某出售假药,造成姜某某疾患。县卫生局没收了王某销售的保健品。2016年3月9曰,姜某某到嫩江县某医院求诊,诊断为疑似骨结核。3月14日,姜某某又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求医,诊断为腰部骨结核。3月18日,姜某某来到哈尔滨市某医院门诊治疗,被确诊为腰抵结核,合并马尾综合症。姜某某口服结核药至今。姜某某找到王某要求卫生所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治疗方法正确,拒绝赔偿。姜某某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四五十人到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一场医疗纠纷即将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矛盾很可能激化升级,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案件引导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处理。2017年1月6日医调委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当事双方就此纠纷的陈述,并安抚患者姜某某一方的情绪。然后,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患双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 然而医患双方均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进展并不顺利。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案,对医患双方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方式,以便了解双方的诉求,避免纠纷久调不决。一方面由调解员找患方姜某及其家属做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劝解,并根据医疗专家意见对医方的责任进行了分析,医方虽有误诊,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但患者所患腰抵结核系其原发疾病所致,医方在此次纠纷应负轻微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做医方王某工作,就整个医疗过程进行分析,并就医德、法律和责任等角度进行疏导沟通。通过细心的解释,耐心的说服,医患双方都向调解员吐露了心声,交了实底。在基本摸清楚医患双方的思想动态后,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患方姜某某赔偿要求高达5万,医方王某却想只稍做补偿, 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心里差距依然很大。医调委进行合议后决定继续找双方单独做工作。首先是患者姜某某一方,调解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事故的赔偿数额做了一个合理测算,告知患方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该种纠纷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及诉讼的成本,劝导患方家属降低期待额,提出合理要求,以最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然后是医方王某,调解员从其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医方王某的工作,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王某向患者姜某某及家属赔礼道歉。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卫生所赔偿姜某某各项费用47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赔偿金额共计8750元。卫生所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不再就此项事宜提出任何主张。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及时了解掌握双方的思想动态,运用专家咨询技术,确定医方过错责任程序,向医患双方释法说理,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法律依据,了解调解不成可能面临的维权成本,引导当事人对赔偿金额的合理预期,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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