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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本溪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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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2939821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儿母亲李某某,女,30岁,怀孕后于2017年2月4日(孕26+3周)、3月14日(孕32周)在本溪市某医院作一般性及系统性超声检查,均未见异常。随后,孕妇于5月3日在该医院作剖宫产,顺利产子。产后第三天,其子出现呕吐无排便症状,后转入沈阳市某医院就诊行B超CT检查,提示;心脏右移,肝左位,经相关检查后,诊断:无脾综合征、新生儿消化道穿孔、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小肠闭锁、左位肝等先天性畸形。患方认为:孕妇在本溪市某医院两次孕检未能查出胎儿无脾综合征、新生儿消化道穿孔、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小肠闭锁、左位肝等先天性畸形的缺陷,导致未能及时终止妊娠,致使畸形胎儿出生,该医院已构成医疗侵权责任。于是患方到胎儿筛查的医院投诉,强烈要求赔偿患儿和家庭损失及后续检查、治疗等费用40万元。医方认为:国家规定的孕产妇检查必须筛查的六种器官畸形,并不含新生儿左位肝、心脏移位、无脾及先天性小肠闭锁等疾病,医方在该案中不存在诊疗过失与医疗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患双方各抒己见、争议较大,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患儿家属将两次产前检查未发现胎儿畸形的情况拍成视频,发在网上,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影响,先后多次赴省进京越级上访,成为本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信访案件。市委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要坚持医调为主,依法依规,通过医疗调解和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本着勇于担当的政治责任感和客观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的职业精神,经过反复研究和慎重考虑,于2017年10月19日决定受理立案。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依据调解程序立即召开医患双方调查听证会,医患双方分别对医疗纠纷的过程和主张进行系统的举证和质证。通过听证调查,明晰了医疗纠纷的本来面目及医患争议的焦点问题:既患儿的先天性无脾综合症是一种罕见病,其表现的先天性脾缺如,可能存在的心血管畸型,腹腔脏器的转位和肠闭锁在2次产前检查中能否被发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失误?

针对这些问题,医调委查阅了《母婴保护法》、卫生部关于胎儿筛查的相关规定、操作规程及规章,明确了胎儿先天性脾缺如、心脏右移不在应筛查的范围之内。但医方因能力和经验的问题,没有发现患儿的左位肝,没有及时向其父母告知胎儿存在肝脏位置异常的缺陷。在解决了法律法规上胎儿筛查应检查什么项目,应当检查出来什么的问题后,医调委又根据调解程序,邀请医调委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咨询。鉴于此案社会影响巨大,为慎重起见,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从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进行本案的专业技术咨询。医调委先后赴沈阳、锦州等地,向专家进行了咨询,从专业技术角度解决了胎儿筛查应检查什么项目,能不能看清楚的问题。随后医调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在综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专家的咨询意见后,达成以下共识:胎儿为先天性脾缺如综合症,其脾缺如、心脏右移、肠扭转不全、肠穿孔不在卫生部规定胎儿筛查的项目之内,故医疗机构应该是免责的。但胎儿的左位肝在B超筛查时因经验不足没有发现,也就无从向家属告知,已构成医学技术损害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胎儿的左位肝非医方原因造成,胎儿转中国医大治疗的主要目的是修复肠闭锁和肠穿孔,而非治疗左位肝,故医方在治疗项目费用上的责任系数,应相应降低。调解意见形成后,医调委先后三次召开医患双方调解会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减少乃至消除双方对本案的认识误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反复的说服引导,最后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同意只就胎儿的左位肝在B超筛查时没有发现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应赔偿,医方也同意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调解意见形成后,由医方一次性将补偿款20万元支付给患方。为确保本案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医调委作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协议全部款项支付后,纠纷全部终结。医患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再主张权利。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已履行协议,并对医调委的调解过程和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在这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中,医调委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胎儿筛查没有发现胎儿畸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的核心问题,开展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工作,去疑求同。对重大纠纷案件,打破了工作常规惯例,邀请省级专家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彰显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和客观、公平、公正的调解理念,使得患方诉求无果的重大医疗纠纷案得到妥善解决,依法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医调委坚持把医疗事故法定权威与诊疗技术科学权威相结合调解思路的正确性,也充分体现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受到了医患双方、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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