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许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8-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RTHZ152937951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5日,患者许某因“左侧腹股沟区及阴囊疼痛15小时余”至溧水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患者既往发现左侧腹股沟处出现包块,约“小鸡蛋”大小,因该包块在许某站立、行走、咳嗽或活动时出现,平卧休息时消失,无明显痛感,故一开始并未重视,后疼痛加剧方至医院治疗。经检查,许某左侧腹股沟局部软组织增厚,无明显包块突出,局部压痛较明显,右侧腹股沟区无明显压痛及肿物突出。左侧阴囊肿大,皮肤稍红,左侧附睾肿大,触痛明显。医院根据检查结果给予抗感染、护胃及补液支持治疗,经抗感染治疗,许某左侧附睾炎症逐渐好转。因许某存在双侧腹股沟疝,医院为其进行了双侧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手术顺利,术后给予护胃、活血及补液支持治疗,许某在伤口拆线后出院。出院两周后的许某再次因左侧腹股沟区疼痛、肿胀至溧水区某医院就诊,经抗感染、局部外敷等治疗后,症状好转。2017年4月,许某再次出现该情况,并逐渐加重,后至南京市某医院进行检查。经南京市某医院检查后发现许某在前一次手术处出现一直径约8CM包块,诊断为左侧腹部脓肿。5月10日,南京市某医院为许某进行了腹壁脓肿切开引流术+补片取出术+乙状结肠瘘口切除、肠修补术+腹腔引流术。后许某痊愈出院,对于此次遭遇,许某认为溧水区某医院在第一次诊断治疗时存在过错,造成其身体上的残疾,要求补偿,而溧水区某医院则并不认为手术时存在过错,双方产生矛盾。因补偿问题许某与溧水区某医院一直争执不下,后双方至溧水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11月27日,当事双方一同至医调委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员对双方宣读调解纪律,听取各自诉求。许某认为其2016年8月在溧水区某医院进行的“双侧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医院存在过错,导致了其在术后左侧腹股沟区出现红肿等症状,使其先后在该医院及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要求溧水区某医院对此事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人体损伤所造成的损失。溧水区某医院代表周某表示:医院方在手术时并未产生过错,所以并不需要对许某进行赔偿。因手术上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判断,故调解员建议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一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分清医疗责任。双方对调解员的提议均表示认可,并达成初步意见:等许某的鉴定报告出来后,双方再进行责任分配以及协商决定是否进行相关赔偿。
2018年1月4日,南京医学会针对许某所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认为:许某的补片感染属于无张力疝修补术的并发症,许某在手术前有左侧附睾炎病史,术后感染的风险相对较高。第一次手术后两周,许某再次住院治疗时,溧水区某医院对并发症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延迟了相关并发症的诊治时间,延长了患者病程,增加了痛苦,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并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这个结论,许某并不认可,遂提出了质疑,根据有关规定,许某不服该鉴定结论,可以在15日内向原移交鉴定单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江苏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许某选择了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2018年4月2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江苏省医学会认为:医院在许某第一次入院治疗时,对于许某主诉的左侧腹股沟区及阴囊疼痛15小时余、症状、体征及相关辅助检查,医方所诊断的“左侧腹股沟疝伴网膜嵌顿 左侧附睾炎”成立。入院后的抗感染、补液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而医方对于许某后来的体征所做出的修正诊断为“双侧腹股沟疝”,也符合诊疗规范。但是,纵观医方对患者的诊治经过,存在了以下错误:(1)手术时机把握欠妥:患者入院时左侧附睾炎诊断明确,虽然经抗炎治疗后临床症状有所控制,但此时进行“双侧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欠妥。(2)手术处置不足:根据手术记录,先高位缝扎和切除疝囊,再行补片修补,不符合手术规范。(3)未如实记录手术情况:根据现场调查,医方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局部肠道损伤的情况,本属于术中分离局部粘连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予以修补亦符合诊疗常规,但医方手术记录未能客观描述该情况,术后也未能就此与患方进行充分沟通。(4)术后处理有欠积极:患者术后左下腹部疼痛明显,医方未认真进行原因分析,患者再次入院后处理亦欠妥当。最后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该鉴定结果,双方均未表示异议,2018年4月26日,许某与其妻子、儿子再次来到溧水区医调委,因许某年龄较大,故由其儿子作为代表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了许某的情况后,帮其与医方进行了联系,双方约定于5月22日再一次进行调解。
2018年5月22日,许某方与医方代表一同至溧水区医调委,开始第二次调解。对于此次医疗事故,因为双方均认可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故而双方对于责任划分不再存在争议,但是就补偿金额有着较大的分歧。许某认为,自己之前一直还在工作,还承包有一片果园,每年收入大概在50000元人民币,现在因为医方过错导致身体残疾,不能再劳动,那么导致的损失就应该由医方负责,要求一次性赔偿300000元。医方代表认为,许某的这个300000元赔偿金额并没有依据,只是许某自己想当然,医方愿意对许某进行赔偿但不会是300000元。许某儿子表示:既然双方坐下来谈,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自己这边可以做出一些让步,但是医方也要做出一些让步。调解员对于许某儿子的说法表示了赞同,调解员告知当事双方:调解是双方的事,若是双方坚持己见,不肯做出让步的话,必然是没有办法解决问题的,现在许某儿子说的各让一步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这就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态度。随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
调解员告知许某,其要求的300000元赔偿金确实没有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许某所受的痛苦以及身体的损伤,计算了一下,赔偿金额在100000元左右。许某告知调解员,100000元的赔偿金额太少了,且医药费都花了100000左右,除非医方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再额外补偿这100000元,否则是不会接受这个结果的。随后,调解员与医方代表进行沟通,对于许某的鉴定报告以及要求,医方代表表示对鉴定报告无异议,对于许某提出的100000元赔偿金额也基本认可,但是具体金额还是需要细算,至于医疗费用,既然是医方产生的责任,那么也愿意进行承担。对于医方代表的态度,调解员表示了高度赞赏。接着,调解员再次让双方坐在调解室中,将双方刚刚的要求与态度说了出来。对于医方敢于承担责任的行为,许某表示自己也没有想到,对于医方代表要求的细算金额表示同意。在双方共同见证下,调解员对于许某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务工、护理、交通等等费用进行了计算,最后得出了补偿金额98000元。对于这个结果双方均表示认可,至此,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了一致意见:
1、双方同意就此次医患纠纷作一次性处理。医方支付许某人民币98000元,该款项于协议签订后一次性现金支付。
2、许某自2016年9月8日至今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医方已垫付的108058.74元,该费用由医方承担。
3、医方于2017年11月27日给予许某的15000元,不要求许某返还。
4、本协议确定的解决方式及金额系医方与许某双方自愿商定。
医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许某承诺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就本次医患纠纷全部解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了结,再无其他异议。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难点在于责任划分,本案中就此次医疗事故,患者许某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两次结果有所出入,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此类纠纷的复杂性,即使是专业机构,在鉴定医疗事故时,有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最后,鉴定结果由相较而言更为权威的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在责任划分确定后,很多矛盾纠纷也就迎刃而解。当然,在本案中双方解决问题的态度,也是最后握手言和必不可少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