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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李某与王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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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2901886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李某驾驶甘A*****号车由当雄县驶往拉萨,当行驶至109国道某路段时撞死一头牦牛。牦牛所有人当雄县某村王某向李某索要1.5万元的损失费,且牦牛尸体归王某自己。李某认为买一头牦牛也用不了1.5万元,而且如果自己赔偿了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那么牦牛尸体就应该属于自己。因此,李某觉得王某在借机讹诈自己,不同意赔偿王某1.5万元。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当雄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交调委立即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调解该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收集事故现场的手机录像、照片等证据,同时,向当事人宣读人民调解原则和程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后,又征求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意见。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加之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又没有报警,更没有进行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因此,为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调解员在事故发生路段周围进行走访,最后找到一名目击证人并取得相关证言证词。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将取得的事故相关证据交由县交管大队,请其对事故进行权威的责任认定。

2018年1月16日,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的当天,调解员邀请县交管大队事故处理部门的民警参与纠纷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让纠纷当事人发表对事故的看法以及对解决事故纠纷的意见,然后又请县交管大队民警出示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方式和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一起拿着事故中牦牛的照片到市场上询问牦牛的价格。经过多次询问,确定事故中牦牛的价格在0.93万到1万之间。后来,双方协商赔偿金额时,李某表示自己最多赔0.95万,被撞牦牛尸体也要归自己。王某则表示自己的牦牛前段时间刚产下一头幼崽,还需要母牛喂养一段时间,才能吃草,并且自己平常还会将牦牛产的多余的奶售卖;现在牦牛一死,牦牛幼崽就需要人工喂养,自己还少了一笔售卖牦牛奶的收入,所以坚持要求1.5万元的赔偿金额。

人民调解员根据双方意见,首先与王某进行沟通,表示很能理解王某的心情,但是王某牦牛的哺乳期也没有多长时间了,人工喂养牦牛幼崽的费用和售卖牦牛奶的收入加起来的总数也不高,王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王某再三考虑后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王某明确了态度后,调解员又与李某进行沟通,表示理解他的难处,但是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他;而且,王某人工喂养牦牛幼崽确实需要一定的花费,也确实会因无法售卖牦牛奶损失一定的收入。李某最终同意增加赔偿金额,但被撞牦牛尸体要归自己。此时,调解员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就差一步,即:“被撞牦牛尸体的归属问题”,因此,调解员就趁热打铁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导,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纠纷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16日,纠纷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自1月16日起,30日内支付王某赔偿费1.1万元;

2.被撞牦牛尸体归李某;

3.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调委存档一份;

调解协议签订后,交调委引导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而是根据相关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严格依法调解,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本次调解中,人民调解员搜集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请交管大队事故认定部门对事故进行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并和纠纷当事人一起到市场询问被撞牦牛的价格。这些工作在保证此次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方面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人民调解依法化解纠纷的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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