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罗某家属与射洪县某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RTHZ152896477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4日16时13分许,射洪县某单位职工李某驾驶单位所属车辆,在进行日常工作时,因操作失误,撞上在后方指挥倒车的同事罗某,造成罗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当事双方均为某单位职工,死者罗某妻子余某及其亲属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且金额不低于120万,并解决其子女日后的就业问题。因余某与某单位在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余某多次带领其女儿罗某某和其亲属到单位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日常工作开展。为尽快解决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后申请射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律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某单位承认李某是在工作期间进行日常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且造成工作的同事罗某死亡,愿意对死者罗某家属进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但余某认为受害人的死亡对家庭及子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坚持要求单位必须对受害人家属双重赔偿,即先对罗某的工亡进行赔偿,再对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能低于120万,同时承诺在死者女儿罗某某成年以后为其解决就业问题。某单位认为应先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暂时不对工伤进行赔偿,且不解决死者女儿成年后就业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2018年3月23日下午交调委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律师进行了案情讨论分析。根据射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调查取证报告,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倒车,且驾驶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方,当事人罗某(死者)无过错,由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某单位应当对罗某家属承担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责任。同时,死者罗某系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意外身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劳动者可以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同时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的也应当进行工伤赔偿。最终,调委会经过讨论建议该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先行对罗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进行赔偿,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要求和程序再行申报。

2018年3月24日上午,当事人双方再次到调委会调解。调解员首先与某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本次事故,单位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死者家属承受了巨大伤痛,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生活困难,且事故发生时间已经一年有余,长此以往既不利于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会对受害人家属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调委会建议责任单位先行对死者家属进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工伤赔偿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结束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认定和申报。经研究后,某单位同意了解决方案。随后,调解员再次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对其家庭的遭遇表示痛心,同时耐心的向其讲解了工伤赔偿及交通肇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建议先接受某单位的交通肇事赔偿金,后向社保部门提请认定工亡和提出赔偿。如果因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认定时,应当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要求解决子女就业问题,在法律上某单位没有解决死者子女就业问题的义务,但需承担死者子女成年前的抚养费用。随后,调解员根据交通事故赔付标准,对当事人双方详细讲解了本次事故应该赔偿的各类费用。通过法、理、情多方疏导,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交流下,死者家属最终同意了调委会的调解建议,肇事司机及单位也诚恳地向死者家属表达了歉意。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5日,事故双方共同到县道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在某单位所有的3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罗某死亡赔偿金410000.00元。

2.罗某超过交强险的丧葬费27212.50元、死亡赔偿金156700.00元(28335.00元/年×20年-410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2970.00元(20660.00元/年×9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900.00元、交通费3000.00元,共计310782.50元全部由某单位承担。

3.其他互不涉及。

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在调委会的见证下,某单位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共计720782.5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后经过案后回访,调委会了解到受害人家属罗某已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亡认定。

【案例点评】

这既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时也是一起涉及工伤的赔偿案件。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事故肇事方与受害方均为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子女尚幼,对家庭打击巨大,受害人亲属不但承受了情感上的巨大伤痛,内心更是对将来一家人何去何从,如何生活、抚养子女感到惶惶不安,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不清楚相关赔偿的法规政策,与单位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多次带动亲属朋友到死者任职单位讨要说法,群体性影响较大,历时一年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调解员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标准、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和所需条件等,对当事双方分别做工作,从法、理、情上启发疏导,使双方相互体谅,最终逐步达成一致意见,首先责任单位就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死亡赔偿,然后责任单位要配合受害人家属向相关单位进行工亡认定及赔偿事宜,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