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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家属与南通市甲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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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2896370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9日,南通市甲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袁某某在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境内高速施工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袁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负责人来到镇派出所报案,并说明现场情况,同时提出请司法所、派出所共同负责出面协调与袁某某家属关于袁某某死亡的民事赔偿。司法所和派出所接到调解请求后,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驻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共同组成调解小组,负责与甲公司及袁某某家属沟通洽谈袁某某死亡赔偿事宜。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小组成员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在事故发生过程前后袁某某的工作保障情况和工作内容,并实地走访和调查取证,了解详细情况。

由于死者袁某某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对赔偿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是很清楚,同时他们认为袁某某是甲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有义务全力帮助他们。而该公司则认为袁某某在高速上施工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有他们的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肇事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肇事方也应对袁某某的死亡进行民事赔偿。因此该公司表示会在一定范围内给于袁某某家属赔偿,但是希望袁某某家属能够体谅他们公司的难处,毕竟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已经把相关安全设施配套到位。

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不统一,导致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工作人员连夜加班开展案情讨论,本着公平、公正、案结事了的原则,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调解员讨论分析后认为: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分两个部分,一是该公司对袁某某的工伤死亡赔偿金;二是肇事者对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金。因此调解员认为要想调解好这起案件,需要将人情和法治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着力在调解上下功夫,做好思想工作,打开他们的心结,才能给这起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为此,调解小组首先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便他们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并从工伤死亡赔偿金、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方面进行核算,以减少双方分歧,缩小差距。同时,表示能够理解各方心情,但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也都同意调解,就不要采取任何过激的行为,希望大家能在法律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

调解员进一步确认袁某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了解到袁某某确为该公司员工,并且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主要焦点就是该公司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赔偿应该是肇事方对袁某某家属的赔偿,他们最多在工伤保险赔付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点。他们认为公司在发生此事故后,已经第一时间报案,同时请求了调解,态度很积极,至于交通事故肇事方对袁某某家属的赔偿,他们不参与。

调解员与袁某某家属详细说明了情况,表示甲公司的积极态度,希望家属能够谅解。家属表示袁某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力,发生这样的事情后,家庭收入就基本没有了,他们都不是本地人,也不想在这边多纠缠,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事。因此,只要该公司能够直接赔付,他们可以做些让步。

随后调解员将双方的意见进行交换沟通,双方也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思考,甲公司同意考虑袁某某家属的请求,可以直接支付赔偿,但是后续的工伤保险赔付需要对方积极配合。

经过4天的日夜谈判,通过深入细致的辩法析理和说服教育,按照法规逐项计算,确定袁某某家属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疑虑,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死亡赔偿协议,袁某某家属获得死亡赔偿和补偿款等费用共计61万元。

【调解结果】

2017年2月23日,袁某某家属与甲公司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鉴于袁某某家庭实际情况,甲公司一次性补偿袁某某家属(包括但不仅限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610000元。

2、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如何赔偿以及理赔金额均与甲公司无关,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甲公司责任,袁某某家属自愿放弃对甲公司主张权利,即甲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任何费用,甲公司除上述610000元外,袁某某家属不再要求甲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3、袁某某家属负责提供相关手续,由甲公司自行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及赔偿金额与袁某某家属无关。

4、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见证方见证之日甲公司给付人民币210000元,余款人民币400000元待袁某某家属提供袁某某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后一次性付清。

5、袁某某家属自愿放弃双方间的其他请求和权利。袁某某家属及其他亲属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追求甲公司及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一是调解员通过前期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和双方诉求,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纠纷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解员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将矛盾迎刃而解。三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死亡,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而由于死者家属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自己要争取什么;加上肇事方对当事人的赔偿还未确定,因此死者家属对工伤死亡赔偿额度期望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第一时间和双方沟通,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整个案件从发生到调解结案也就4天时间,最后达成的协议也达到了家属的预期。

关注焦点:本案中,袁某某的死亡,既构成工伤事故又构成民事侵权。因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并不存在冲突。袁某某的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的同时,还应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审》予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保险事务,履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下的职责。故袁某某在工作时间因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因此袁某某家属主张的袁某某死亡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等费用是可以得到赔付的。

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以及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侵权提起的工伤赔偿诉讼逐渐增多。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相关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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