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成都市某旅行社旅游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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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2877443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0日,王某代表其配偶、子女等四人与成都市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旅行社组织王某等四人参加“都江堰--峨眉山六日游”,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至17日,其中4月16日至17日游览峨眉山。由于从成都至峨眉山途中发生堵车,王某及其家人4月16日晚上8点才到达峨眉山,而旅行社已经预定了17日晚上8点返回成都的动车票。17日上午,旅行社先安排王某一家在三家商店购物,中午11点到达峨眉山景区,王某一家坐缆车到达峨眉山金顶已是下午3点了,旅行社遂要求王某一家服从安排,乘坐旅游大巴下山,以便准时乘坐动车回成都。王某一家认为旅游时间不够、没有安排专业讲解员、住宿条件太差、购物次数过多,要求旅行社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峨眉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3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争议内容。王某认为:住宿太差;购物次数太多,且价格较贵;旅游时间太短;没有安排专业讲解员。旅行社的理由是:王某一家4月16日达到峨眉山时间太晚,条件较好的酒店住满;购物价格透明公开公正;旅行时间短,是因为堵车耽误了时间,而且已经购买了回程票,退票会产生新增费用,只有按计划返程;没安排专业讲解员,是因为上下山均是旅游大巴或缆车,无需讲解员。
调解员查阅当事人王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峨眉山旅游线路为“金顶、万年寺、白龙洞、清音阁、一线天、猴区”,返回地点为峨眉山报国寺,费用为1880元/人(注:该费用包含交通费用、门票,但不含索道票、上下山大巴车票),住宿为四星酒店,每个景点安排购物不得超过两次。同时,调解员走访了王某一家购物的商店,查阅了王某一家购物的小票、发票及购物明细,核对了其所购物品的价格及市价。由于该案为旅游纠纷的性质,调解员查阅了《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的具体规定。
查明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后,调解员认为:本案调解的关键在于旅行社部分活动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活动却超过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本案涉及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
调解员首先向王某阐明了调查的事实、法律规定和调解意见:一是对于购物次数过多、所购物品价格高的问题。根据调查员的走访,王某所购物品均为本地特产,价格系正常市场价格,不存在购物欺诈的问题。旅行社违反合同安排三次购物,但是王某的家人均根据自己喜爱而购买,因此调解员劝解王某放弃本条主张。二是针对住宿太差、旅游时间太短的问题。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是从成都至峨眉山的路途中堵车耽误了时间,而堵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旅行社未按约定的方式及内容继续安排旅游活动,保证旅游时间及质量,应当向王某退还四星酒店和实际住宿酒店的费用差额。三是对于没有安排讲解员的问题。由于旅行社在安排王某一家旅游时,“堵车”这个不可抗力事件已经消失,旅行社有义务为王某一家安排专业的讲解员。四是对于旅行社额外支付缆车费用的问题。由于旅行社未按照《国内旅游合同》的约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继续以约定内容安排王某一家的旅游活动,以支付缆车票费用提前结束旅游活动。但是,提前结束旅游的要求并未得到王某一家的认可,而王某一家实际享受了超合同的待遇,因此缆车费用需双方协商承担。
对于旅行社,调解员首先阐明其“未按约定方式、时间及内容安排王某一家的旅游活动”属违约的事实。路途堵车,虽然是不可抗力,但是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对于旅游高峰期可能会发生堵车以致延误期限的情况,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和替代性处置预案,不能因为堵车,就提前结束约定好的旅游活动。按合同约定,堵车这一不可抗力结束后,旅行社应当继续安排王某一家以约定的路线游览峨眉山,时间为两天,安排讲解员。额外支付的缆车费,由于王某一家乘坐缆车时并无异议,因此旅行社可以争取和王某协商承担缆车票等费用。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阐述观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缓和,从最初的互不相让到握手言和,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19日,王某与旅行社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承担70%的缆车费;旅行社退还王某住宿费差额600元;旅行社按照《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安排王某一家继续游览峨眉山。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王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能力及对专业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本案中,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出发,立足案件实际,根据依法、按约、分析利害、灵活变通等原则,细心分析,耐心劝导,努力缩小分歧和差距,终于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