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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王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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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2870174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天台县某村村民王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因“呕血2次3小时”到县某医院就诊,收入消化内科,王某某原有“高血压”病史2年,扩张性心肌病“起搏器”术后2年。3月15日胃镜检查后病理发现“胃癌”,有手术指征转至胃肠外科。3月17日邀请心内科会诊对心功能进行评估,认为“考虑患者扩张型心肌病,目前心功能尚可”,无手术禁忌症。3月19日上午在消化外科全麻下行“腹腔镜辅助根治全胃切除术”手术,考虑到特殊情况,为安全起见,术前邀请起搏器公司工程师对起搏器功能进行检测评估,发现功能正常。同时请心内科主任查看心电图等相关资料再次对心脏功能进行评估,并将专家意见特别是手术风险向患者王某某告知。3月19日中午手术时王某某出现多次严重心律失常进而心跳停止,予以复苏成功后完成手术,转入ICU继续抢救。转入ICU后王某某再次多次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经多次起搏器及体外除颤,最后抢救失败于当天18时42分临床死亡。

王某某妻子奚某某为此与医院发生纠纷,于2018年3月20日申请天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为其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3月20日,县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听取了当事人陈述,详细查阅相关材料。面对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调解员首先耐心地进行劝说,稳定其情绪,预防矛盾升级。消除了家属内心顾虑后,调解员立即通过电话与院方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全面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概括为:本案是否属于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纠纷?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具体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调解员积极遵循天台“和合”调解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采取不同的调解技巧,达到调案件,稳人心,促发展的调解效果。在做死者家属工作时,考虑到家属方刚刚经历了失去至亲之痛,情绪不免有些激动,一直嚷着要院方承担全部死亡赔偿责任。医调委一方面安排优秀调解员做好安抚,另一方面从医学角度对家属进行理性引导。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告知不详、手术技术不过硬等情况,与死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关联,医院在诊治及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理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并全额退还治疗费用。

对于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就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调解员要求医院全面收集提供死者完整病例资料,并查看治疗及抢救过程的视频、约谈诊治和抢救的主治医生及相关人员等,同时,邀请医学专家进行综合专业分析。专家组经过对此病例从接诊、治疗、手术、抢救、监护等诊疗全过程的分析,认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属于正常手术风险范围。

调解员耐心地劝导死者家属,医学是一门高深学科,到目前为止,已有科技也无法完全解决所有的医疗难题,对人生命研究更存在许多未知的领域。对于不同患者,做同一种手术,即便都是成功手术,效果也不一定相同。对于王某的本次手术,根据专家对诊疗过程的审查可知,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术前邀请起搏器公司工程师对起搏器功能进行检测评估,确定起搏器功能正常,同时又安排心内科主任查看心电图等相关资料再次对心脏功能进行评估,评估患者身体状况适宜手术后再实施的手术,程序和措施都符合医学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于术中术后出现的心率异常,属于手术风险,对此,院方也已告知患者家属。应该说院方对王某某的治疗是谨慎且规范的,本身没有过错,对于手术风险,就目前技术而言,因为个体差异确实无法避免,希望家属方予以理解并客观冷静地对待。

死者家属方因失去“至亲”情绪激动而心存怨念,院方因努力抢救得不到认可反遇医闹而心生不满,双方均已结下了难解情结。在全面了解家属方的诉求之后,调解员积极与院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医院认为其整个诊疗行为是符合规范的,自身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考虑到患者家境困难,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适当补偿。虽然当事人双方的诉求还有距离,但是差距在逐步拉小。为了彻底化解该纠纷,调解员决定召集双方到医调委进行“面对面”谈判,踢好“临门一脚”。

经过前期的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经明了,因此双方坐定后,调解员直奔主题。一方面,调解员对院方提出:双方术前缺乏细致沟通,术前及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不够详尽到位,导致受术者家属对手术风险不甚理解进而产生后面一系列的纠纷。另一方面,调解员对家属方解释:患者王某某身患胃癌是事实,因扩张性心肌病安装“起搏器”也是事实,身体健全的患者尚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手术风险,更何况是一个有特殊病史并安有起搏器的患者。手术有风险,风险有高低,这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常识。作为受术者家属,理应对手术风险有客观认知并给予抢救医生理解宽容。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有理有据的讲解,表示了认可。调解员借机提出: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做出让步,自愿接受公正合理的调解。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24日在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会同双方当事人和镇调解员及村干部共同协调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医院一次性补偿给王某某家属30000元。

二是王某某住院期间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共计14321.35元由医院支付。

三是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王某某家属放弃对医院的其他一切诉求,并不再追究医院的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此案中的当事人一方为医疗机构。在纠纷发生初期,患者家属方不愿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利益诉求,而是效仿他人采用过激方式聚众闹事,给院方和政府施加压力,希望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高额赔偿。院方没有积极有效地沟通和应对,而是“针尖对麦芒”,致使事态更加复杂进而矛盾升级。本案中,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真了解纠纷情况,第一时间做好安抚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消除了当事人顾虑,获得认同,为之后开展双方调解奠定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为当事人的情绪和复杂情境所左右,认真了解纠纷情况,第一时间做好安抚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巧用多种调解手段,因势利导,依法依规引导当事人接受专业诊疗技术释明,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也愿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最终使该起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化解,确保了一方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政府正逐步探索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而调解实践也表明,在处置医患纠纷中若只是简单的“和稀泥”调解,往往不能令当事人信服,既容易助长患方寻求“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心态和对采取非正当途径维权的盲从和迷信,又会加剧医患之间的对抗心理,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更无法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目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更多地引导当事人运用理性手段和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力争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这样才能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基本精神,也才能最终达成稳定和谐促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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