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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王某诉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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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XJLGLD153569088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4日8时40分,原告王青雨在上班途中驾驶吉JV2771号捷达牌轿车在沿3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南侧七家子桥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宋维加驾驶的吉J1K553号三菱牌轿车左侧面相撞,因与侵权人协商未果,故于2015年11月16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3月30日下发(2015)前民初字第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维加赔偿人民币123985.97元,判决安邦保险公司赔偿18007.76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且判决生效后只有安邦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宋维加却因暂无经济能力未予赔付,法院执行程序中止。2016年3月10日,经原告申请,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松人社工认字(2016)3-G6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此次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30日,经松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9级伤残。同年12月份,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诉前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予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被告却不肯出具,故原告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

被告医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可以兼得第三人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项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第三人未能赔偿其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情况下,医保局负有垫付医疗费的责任,此举能有效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王青雨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具体数额由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定。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王青雨在上班途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已经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因原告已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原告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虽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但其并未获得全部赔偿,故对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第三人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已超出原告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王青雨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具体数额由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定。

【案例评析】

被告医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除可以兼得第三人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主张工伤保险项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第三人未能赔偿其医疗费等物质损失情况下,医保局负有垫付医疗费的责任,此举能有效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王青雨在上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应当获得法定的工伤待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王青雨在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仍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也让侵权责任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符合侵权即担责的法律精神,本案中,王青雨因侵权人缺乏执行能力未得到侵权人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也未得到赔偿;此种情况下医保局负有垫付义务,垫付后可以进行追偿,其追偿风险只能由医保局承担。此举能最大化的保护侵权案件引发的工伤职工遭受的物质损失与非物质损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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