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王某某等7人与张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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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RTHZ152845235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王某某等7人经张某介绍到其所承包的奇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的滴灌带加工厂干活。张某与王某某等7人口头约定“滴灌带按照造粒的吨位进行核算,标准为380元/每吨,采取拉运按照亩数和天数进行计算”。
之前张某与某合作社签订承包协议,其中写到“滴灌带和水带进行全部抽取、拉运和粉碎造粒以承包方式全部劳务承包,抽取、拉运到工厂按照0.014元/米(约为12元/亩)执行,滴灌带粉碎造粒按照0.0045元/米执行,水带按照造粒的吨位进行核算,标准为380元/吨位执行”。
10月30日至12月中旬,王某某等7位农民工多次要求张某结算共计340000元的劳动报酬,而张某与某合作社之间的劳务费用未结算完,所以张某没钱支付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在多次讨要劳动报酬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某等7人与张某的争议越来越大。2016年12月21日,王某某等7人到奇台县某镇政府上访,要求镇政府出面解决。当日,某镇政府了解情况后,指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考虑年关将近和当事人急于回家的心情,一边安抚王某某等7人的情绪,一边了解案情、诉求情况,查阅现有的证据材料。调解员在把案情了解清楚后,告诉王某某等人,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奇台县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都会帮助他们依法维护权益,而且法律援助不收取任何费用,让他们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考虑时间节点和案件情况,调解员又向王某某等7人讲解了此案件的诉讼结案基本程序和调解结案基本程序,并分别以电话形式向张某、马某了解情况,确认案情。张某和马某表示案件事实无误,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调解员很快确定了办案思路。
调解员经过与王某某等7人、张某、某合作社等三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联系沟通后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有2个:一是王某某等7人、张某、某合作社等三方当事人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中对结算劳务工资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滴灌带水带的抽取拉运费用问题,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张某坚持滴灌带、水带要按照亩数与天数结算,某合作社坚持滴灌带、水带的抽取拉运、造粒粉碎都是打包承包出去的,不可能抽取拉运与粉碎造粒分开支付劳动报酬。二是王某某等7人认为多劳多得,要求某合作社一次性支付37万劳动报酬,至于张某与某合作社如何结算,与他们没有关系。而某合作社认为滴灌带抽取拉运与粉碎造粒是全部承包给张某的,多余的劳动报酬应该由张某负责结算。
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对相类似案件进行反复比对研究后,调解员再次联系王某某等7人、张某、马某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法,讲清法律规定。通过对昌吉州域内和甘肃省兰州市同类案件调解、诉讼处理结案案例进行对比参考讲解,在向王某某等7人、张某、某合作社等三方当事人讲清法律规定。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某合作社和张某都有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义务。某合作社未按时向张某支付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剩余费用,并不影响其支付王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而且某合作社和张某逾期未向王某某等7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其次,调解员利用王某某等7人、张某、某合作社三方当事人面对面的机会,对三方当事人争议的工资标准、结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当面解释说明,做到不偏不倚。考虑到王某某等7人担心某合作社结清张某剩余费用后,仍然不支付他们劳动报酬的顾虑,调解员给张某和某合作社做工作,明确要求从某合作社未结清费用中先行支付王某某等7人部分劳动报酬,剩余部分由张某支付,既保障合同如约履行,又保障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劳动报酬,让各方当事人都打消法律疑惑和顾虑。
最后,调解员“背靠背”对个别当事人的疑虑进行细致的法律解释和疏导,确保各方当事人都对调解方案满意并能够履行。
【调解结果】
2017年1月16日,王某某等7人、张某、某合作社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当事人对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书面协议核算,王某某等7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共计340000元。
2.奇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向王某某等7人先行垫付劳动报酬130000元整,于2017年1月20日前(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现金支付给王某某等人。
3.张某于2017年1月25日前(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现金支付王某某等人劳动报酬210000元。
1月28日,通过电话回访,确认王某某等7人全额领取劳动报酬。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且时间节点临近春节,当事人回乡过节心切,情绪比较激动,急于通过信访途径解决。调解员释法明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而且明确告知当事人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具体规定,在调解还是诉讼的选择上主动释明,竭力帮助当事人减少经济上了负担和诉累,做到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